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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养老“金手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2日 01:57  上海金融报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自主建立,由雇主和员工共同缴费。企业年金既不同于社会保险,也不是纯商业保险,而是与基本养老、个人储蓄并称的世界银行提倡的养老“三支柱”之一。

  企业年金的建立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也就是说,如下企业不能建立企业年金: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经济负担能力不足的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

  此外,事业单位一般不能建立企业年金,但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转制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所有职工”,这样的普惠制原则正面否定了只为领导和技术骨干建立企业年金的做法。

  但是,普惠制并不是平均主义。企业可以附加一些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合理条件(如服务年限满半年或一年等),但不能过于苛刻;对于不同岗位、有不同贡献的企业职工,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或数额可以有所差别:这些细节可以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进行明确。

  企业年金的好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立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此外,受托人应该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2004年联合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投资管理人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可以看出,受托管理是企业年金计划运作中的核心环节,受托人通过独立的内部组织架构设计和严格的风险防范机制,为企业提供合法、安全、高效的综合受托管理和服务,包括解决受托人缺位问题,明确法律关系和责任;引入托管制度,有效保障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引入委托代理制度,强化监督职责和相互制约机制;明确各运作主体权利和义务,建立相互明确的法律关系。

  专家指出,企业年金不仅是职工将来养老的“金手杖”,同时也是留住人才的“金手铐”。对于希望长期挽留的业务骨干,企业可以设立较高比例的年金,并约定在达到若干年份后可以提取。这就使得员工的利益与企业长期发展紧密结合起来,起到留住人才的目的。不过,监管部门相关官员曾在不同场合明确表示,企业年金采用“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方式”,“职工缴费可以低于企业,但职工不能不缴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年下发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计划选择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省市启动试点,要求事业单位建立和企业年金相一致的职业年金制度。专家表示,从激励角度看,将职工待遇和事业单位经营状况紧密联系在一起,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积极性、创造性;从收入分配看,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力筹办差异化的企业年金,年金越高,吸引力越大,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也将越大,这有利于吸引与保留核心人才。对内形成有序、合理、公正的人才激励机制,有利于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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