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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它规定了特别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小轿车的单位和个人。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海关代征。征收的小轿车特别消费税上交中央财政。本规定自198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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