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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通知》指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除了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稿费提成和职工互助金等项目外,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进行清理和检查。这次清理、检查,主要是1988年和1989年列入“小金库”的各项收支,以及历年滚存的“小金库”结余。对于清查出来的各项“小金库”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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