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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理财产品零收益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02:06 新京报

  产品生搬硬套、消费者知识匮乏、监管部门动作迟缓,导致国内银行理财产品形象受损。

  近期,国内银行系理财产品遭遇“零收益”事件,结构性理财产品在设计开发环节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并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见3月10日《理财周报》)。我们认为,在争论之余,还应以平静的心态去剖析“零收益”事件后面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

  银行系理财产品零收益危机有其客观因素在里面。从产品类型来看,这些产品属于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对投资者购买这款理财产品是否会获利在原则上是不承担责任的。这些理财产品大多与股市挂钩,因此,其收益率的高低与当前股市的走势有着很大的关系;目前全球股市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异常波动,出现收益偏差也就难免了。从市场经济发展角度来看,投资产品有涨有跌,有盈利有亏损,不可能出现全盘上涨或血本无归。从国内已经发行的3000多只产品来看,并不是每只产品都出现了零收益或负收益,一部分产品还取得了不错的业绩。

  然而,除了上述客观原因,也不乏一些非正常因素助长了“零收益”问题的发生。由于理财产品在中国发展时间较短,因此,中资银行的理财产品大多是由国际大投行所设计并引进。而中资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人才的缺失导致了其自身对这些产品设计的不甚了解,在购买合同中针对该产品所蕴藏的风险不能很好地识别,最终发生亏损也只能自己一人承担。国际大投行也并非万能,从一些著名投行在次级债危机中的投资失误并导致巨额亏损就可见一斑。

  此外,迫于营销业绩压力,银行相关人员在推销自身理财产品时往往会陷入“报喜不报忧”的误区,对于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往往仅用“收益率”来替代,进而弱化甚至忽视风险提示。

  虽然投资者是“零收益”事件的受害者,但也并非没有责任。首先,很多投资者对理财存在误解,一味迷信于银行,认为理财只赚不赔。然而在金融市场中风险与收益是匹配的,高收益自然就有高风险与之相应,同时他们所投资的理财产品本身就是属于非保证收益类产品,既然出现了零收益或者负收益也是可能的。

  更重要的是,作为市场的看门人,监管者在这次“零收益”事件中出现了缺位现象。随着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国民收入的不断增长,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便成为广大投资者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2005年全国发行理财产品价值2000亿元,而2007年则超过1万亿,国内理财市场得到了井喷式增长。但是在理财市场得到飞速发展的同时,相应的市场秩序仍未有效地建立起来。在理财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下,银行之间的恶性竞争更加激烈,从而加大了理财市场的风险。同时,理财市场作为一个信息严重不对称市场,投资者几乎无法知道银行对其理财产品的具体操作,而监管层在增加理财市场信息透明度方面几乎无所作为。因此,金融市场中的“用脚投票”机制在理财市场消失,显然不利于发挥投资者的监督作用。

  为了改善目前国内理财市场中的非正常行为以及防范潜在的风险进一步暴露,需从商业银行、投资者以及监管者三方着手。首先,商业银行应该提高对理财产品的风险预测能力,培养理财产品设计人才以提高创新能力;其次,投资者自身应该树立起成熟的投资理念,对理财产品所投资标的进行仔细研究分析,认清风险,并认真衡量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监管层则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市场秩序。针对目前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宣传过程中通常对其产品冠以夸张名称的现象,监管层应该制定理财产品宣传制度,禁止诱导性广告宣传。同时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强制商业银行定期披露其理财产品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

  □郭田勇 蒋蛟龙(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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