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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不是理财产品零收益挡箭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 09:4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从2007年12月底开始,因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不满意而引起投资者不满的事件呈现出爆发性增长的态势。短短两个月时间,包括浦发银行等在内的六家银行卷入了此次风波,为何当理财产品渐渐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时候,有关收益率之争会集中爆发?消费者应该如何应对?记者采访了本次“3.15金融维权”的专家团成员律师吕良。

  “投资有风险”不是挡箭牌

  在投资时,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那么,“投资有风险”是不是金融消费的挡箭牌呢?对此,吕良律师表示,由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为了让财产增值,具有投资特点,因此金融消费并不完全属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理财产品的发售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签署了合同,那么,银行等产品的发售机构就要对投资风险进行清晰地提醒,因为理财业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仅凭 ‘投资有风险’这一句话,显然不能尽到合理提示的义务,必须明确指出风险在哪儿,什么情况下会产生风险。产品一定要卖给合适的人,如果将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卖给了风险承受能力弱的投资者,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吕良表示,“如果因自身利益,而在销售时提供了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存在明显误导,那么可视为欺诈,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投资者应有更多知情权

  前段时间,一份名为《就银行理财产品致各银行、投资人和监管部门的公开信》传到了中国银监会,公开信中提到,有关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相关法律需完善。对此,吕良认为,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该有权利获得及时、完整、准确的报告。“基金在每个季度的时候会公布其十大重仓股,我认为,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到期时,也应该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让投资者对钱的用途有所了解,比如打新股的理财产品,何时申购的新股,哪个价位卖出等相关信息,应该给予披露。”吕良告诉记者,“其实,银监会本身就要求银行在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向客户提供其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但执行得还不够好。”

  呼吁完善相关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不能满足时代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刘小平曾表示,“《消法》起草时,医疗、教育、住房等主要是一种社会福利。而现在,这些领域已经带有了经营性质,如何解决这些领域中的消费纠纷,《消法》并没有给出答案。”而金融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品,在《消法》里更是几乎没有涉及,这给个案处理中适用法律带来了困难。吕良律师对此深有感触,“《消法》起草的时候,金融环境同现在差别很大,导致了如今同金融消费相关的法律并不完善,因此才会有如此多的金融纠纷出现,因此,完善有关立法,提高有关立法的效力层级非常必要。” (记者吴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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