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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交收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 01:33 金羊网-新快报

  港股知识

  交易所参与者(即证券商)透过交易系统配对或申报的交易,必须于交易日(T 日)接着的第2个交收日的下午3时45分前,与中央结算系统完成交收,一般称此为“T+2”。

  不过投资者须留意,“T+2”只是交易所参与者与证券结算所之间的证券交收安排。交易所参与者与其客户之间的所有结算安排包括证券及金钱上的结算,均属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商业协定。因此,投资者应该在交易前先向证券商查询有关款项结算安排,例如在购入证时是否需要即时付款,或出售证券后何时才能取回款项。投资者在出售证券时,他们应留意交易所参与者只会在“T+2”日才会从中央结算系统收到买方交付的款项。

  “流通量提供者”与“庄家”

  “流通量提供者”是指那些为个别证券提供买卖盘报价的机构,在香港证券市场一般称为“庄家”。“流通量提供者”的设立,旨在利便投资者买卖一些流通量较低的证券。

  现时,香港大部分证券均不设“庄家”。不过,美国证券交易试验计划的证券及没有进行首次公开招股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则设“庄家”制。另外,上市衍生权证的发行商必须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为其发行的衍生权证提供流通量,每一只衍生权证只可以有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均会以代号95××来识别其身份,每只衍生权证的上市文件会列出其“流通量提供者”的报价责任。

  有关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的名单,请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产品”栏目下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交易安排”。有关衍生权证“流通量提供者”的报价责任及名单,则请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产品”栏目下的“衍生权证资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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