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委托贷款业务亟待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 10:27 上海金融报

  [ 撰文 王占德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特点

  目前,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品种主要有企事业单位委托贷款、政府财政资金委托贷款、自然人委托贷款。

  当前委托贷款(不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呈以下特点:

  一是委托模式复杂,以一对一为主目前政府委托贷款大多是一对多委托;企事业单位委托一般为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一的情况也有不少。自然人委托多为多对一,主要是多个个人委托人对应一个企事业单位委托借款人。

  二是关联关系复杂,有些委托链条较长在企事业单位委托贷款中,大多数委托人和借款人有关联关系。还有一些企业多次转手委托资金,人为加长委托链。

  三是委托资金来源复杂,贷款企业作为委托人较多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大部分为社会闲置资金,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或通过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取得的票据融资资金,有的甚至是辖内商业银行授信大户。企业、个人自有资金与银行贷款资金交融在一起,资金来源难以判明,加剧了委托资金来源的复杂性。

  四是委托贷款投向复杂,投向热点行业较多委托贷款资金投向庞杂,其中相当一部分委托贷款投向了宏观调控和产能过剩行业。有的地方8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委托贷款投向了电解铝、电力热点行业等企业;有的商业银行7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委托贷款,用于房地产、土地及城建等宏观调控的热点行业。

  五是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和手续费率复杂,差别较大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双方自行商定,差别较大。现有的委托贷款以一年期以内为主,最长的超过五年;利率根据期限和借款对象从零利率到25%不等,平均在10%左右;受托银行手续费一般按委托贷款余额的1.2‰至3‰按年收取,最高的为5‰,也有的以委托金额为基数进行差别计算,或按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

  委托贷款的风险分析

  法律风险一是银行可能因为借款人违约而陷入法律诉讼。与由贷款企业(委托人)、银行(受托人)和借款企业(借款人)签订一个合同的三方协议委托贷款不同,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两个合同构成:一个是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另一个是“背靠背”的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企业(借款人)的借款合同。

  因此,在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贷款企业与银行的委托关系,另一个是银行与借款企业的借款关系。尽管银行可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中规定: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委托贷款中,银行可能会因为借款人原因而陷入法律诉讼。

  二是“多对一”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与敏感的社会集资或企业内部集资有时很难区别,商业银行很容易被卷入集资活动,引发法律风险。

  第三,虽然根据委托贷款协议,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但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受托人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的责任。一旦失误,银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的受托银行对委托人资金来源审查不严,接受洗钱等违法违规资金委托,造成法律风险。

  政策风险一是一些受托银行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备案,并取得发放委托贷款资格的情况下接受委托,或开办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的委托贷款新品种,发放委托贷款本身具有政策性风险;二是有的受托银行未对委托贷款对象、用途、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委托贷款投向手续不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产生政策性风险。

  信用风险首先,委托人不选择担保贷款而选择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对关系借款人提供融资支持,加上银行为维护客户关系而采取的一些不规范操作,使委托贷款往往从一开始就带有较大的信用风险;其次,虽然委托贷款不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不增加银行的授信风险敞口,但在借款企业授信承载能力一定的情况下,委托贷款直接增加了借款企业的负债总量,从而相对降低了借款企业对银行贷款的偿贷能力。对于企业内部职工委托发放的贷款,当借款企业资金紧张时,企业可能会降低还贷意愿。特别是当前对个人委托贷款的范围、资金来源、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程序、贷款用途、贷款规模、贷款集中度比例等均没有限定的情况下,任其扩张导致的信用风险可能更大。

  操作风险一是受托银行在委托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贷款本息的收付偿还、税金代缴等具体事项操作管理中,不按程序设立账户、签订合同、处理账务等带来的风险。如银行不坚持“先存后贷”原则,极易导致银行垫款;二是有的商业银行因委托贷款业务不作为信贷业务考核内容,而忽视了基础管理和风险防范。加上委托贷款由多个业务部门办理,给监督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三是委托贷款从调查、审查到决策没有一套科学、系统、严谨的程序,缺少统一、规范的标准,经营与管理的自主性较强,操作风险较大;四是一些银行截留手续费收入,私设小金库,以致引发经济案件;五是当委托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本息时,虽然受托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但会影响到受托银行的声誉;另外,“多对一”个人委托贷款中,如果借款企业借用银行名义作不当宣传,或银行没有向委托人充分提示贷款风险,很可能会产生责任纠纷而导致声誉风险。

  规范委托贷款的监管建议

  尽快出台委托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建议银监会尽快出台委托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一是明确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渠道,严禁信贷资金作为委托贷款来源;二是明确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投向的风险管理职责和所承担的责任。受托银行必须严格审查委托贷款的投向,其投向应视同自营贷款;三是明确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内容及监管职责,特别是要对个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范围及委托模式进行必要的限定,强化风险控制,切实有效地防范委托贷款业务风险。

  建立健全委托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商业银行要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细化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重视对委托贷款风险管理;二是要加强委托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审查,严格审查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对于违反产业政策和其他宏观政策的坚决不予受理;三是要加强贷后管理,对借款人的信誉状况、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业务经营状况进行动态监督。

  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对直接或间接用信贷资金作为委托贷款来源的假委托问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责成全面纠正,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严格问责制。同时,还要对利用委托业务向企业、个人变相发放贷款、挪用委托资金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