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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险些吃了“哑巴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 10:56 上海金融报

  [ 记者 张薇嫣 ]“账户里确实有88万元流水账入户,但这笔钱来源不明,除渣打银行向我们主张外,现在还有其他客户也向我们主张这笔钱,所以银行说我们这88万是不当得利是不对的,我们不同意返还。”在法庭上,被告三德公司态度强硬,振振有词。

  这是怎么回事呢?究竟谁是谁非呢?

  错划始末

  其实,这是一起相对来说较为简单的案子。

  上海三德国际贸易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德公司)曾在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渣打银行)开设了一个账户。

  2006年9月25日,三德公司委托渣打银行从其账户中划出16万元到工商银行的另一个账户中。由于渣打银行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渣打银行从三德公司账户中划出了16万元,紧接着划入了88万元到三德公司的账户。这样一来,三德公司的账户余额就整整多出了88万元。

  后来,渣打银行与三德公司多次交涉,要求返还错误划入的88万元,但三德公司一直不予归还。

  2006年11月,渣打银行将三德公司告上了法庭。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一审结案

  面对三德公司的抗辩,渣打银行提供了自留的,以及致三德公司账户的对账单,以证明是自己的操作失误。但三德公司却认为,这些操作记录和对账单都是原告自己的记录,不能证明什么。而当法院询问三德公司是否能够提供“其他客户主张该款”的相应证据时,三德公司又避重就轻地一再拖延。

  浦东新区法院就此案最后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三德公司始终称88万元是其客户支付的货款,而且该客户也在主张权利。但对这一节,三德公司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且在法院向三德公司示明后的指定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故法院对被告的辩解难以采纳。

  而原告称自己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的主张,符合逻辑常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支持渣打银行的诉求,判决三德公司返还88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后,三德公司不服,日前已提起上诉。

  不当得利应返还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对此表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该笔88万元的钱款是否属于三德公司的“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并且造成他人损失。

  在诉讼中,法院是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渣打银行为证明该88万元是其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汇入了三德公司的账户,提交了操作记录及对账单等证据。三德银行如欲主张该88万元是客户支付的货款并且客户也在主张权利,就必须提供款项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据。但是,三德公司就自己的事实主张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加以证明。

  《证据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所以,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指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原则,法院作出该88万元系银行操作失误划入三德公司的账户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

  既然认定该88万元是银行错划的,那么该笔款项就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人,并且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因此,法院判决三德公司向渣打银行归还8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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