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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 10:58 上海金融报

  从本案可以发现,假按揭贷款的形成,已不再局限于借款企业造假骗贷,经营行弄虚作假逃避责任或出于对业务经营考核的考虑,勾结借款人造假情况时有发生,须严厉查处。

  同时,加强对低风险类贷款的审计刻不容缓。近年来,一些银行适时上收信贷审批权,经营行个别人在信贷领域弄虚作假的难度越来越大,便把目光瞄准信贷审批权限相对宽松的消费类贷款科目,以便逃避上级行的审查和审批程序,使得这些原本为低风险的信贷业务反而成了高风险业务。

  鉴于此,

审计过程中,应对关联贷款进行综合、全面地分析,包括关联企业资金往来情况及信用占用情况,方能真正弄清贷款的真实用途。

  此外,加大对经营行一把手的责任审计和查处力度,是当前审计工作的当务之急,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信贷新规则。实践操作中,经营行在授权范围内每发放一笔贷款,从贷前调查到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都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行长作为审批责任人只承担审批责任。因为部门负责人受行长委任和领导,这些人员一般只能看行长的眼色行事,所以造成贷款发放的权力实际更集中在行长一人手中。权力集中、责任分解,这样的信贷审批制度,给某些居心不良的行长弄虚作假发放贷款提供了绝好的机会。从而根本达不到制约的初衷,反而使得贷款的道德风险形成机会远远大于原来的行长责任制。建议对该制度作进一步研究,加以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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