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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解释”融资融券细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23:54 东方早报

  随着《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出台,融资融券相关政策条例已全部出齐,融资融券实施在即。昨天,上证所就《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发布解释。

  “在相关文件基本齐备的情况下,上证所再度对《细则》进行详解,暗示了融资融券试点可能很快就要启动。为此,监管层有必要在试点全面铺开前,再度向市场诠释政策框架并提示风险。”一位业内人士说。

  上证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交易的一种特殊类型。在上证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首先适用《细则》。《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证所交易规则》(下称《交易规则》)和上证所其他相关规定。

  上证所表示,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普遍做法,该所将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标的

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或因为并购、私有化及其他可能影响其上市地位的应急情况,导致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上证所将把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根据《细则》,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原有的融资融券交易继续有效,但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业务。

  为配合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管理,上证所还将对信用交易设置前端检查,包括申报席位是否属于具有融资融券资格券商、申报证券是否属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是否为信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余额是否足够和融券卖出价格是否不低于最新成交价等内容。

  上证所称,担保物制度、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是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之一。在认为必要时,可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

  上证所最后表示,控制风险是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核心环节,也是融资融券业务能否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上证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对于标的证券的交易异常认定和处理问题,上证所在《交易规则》中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

早报记者 陈其珏 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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