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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 保险的回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16:47 建行总行

  “健康保险是不能有生存责任的,一般返还型它肯定有一定的生存责任。”中国保监会人生保险监管部养老与健康保险处处长龚贻生如是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的法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即说明了此道理。《办法》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这意味着国内消费者习惯将健康险当作投资理财方式的时代从此终结,与前几年保监会叫停分红型健康险类似,它有利于让健康险回归保障功能。

  生存给付责任是返还型健康险是最大卖点,即指被保险人活到保单上约定的年龄或者约定的期限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付给被保险人一笔生存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也就是所谓的“有病赔钱、无病还本”。目前市场上存在两种返还型健康险,一种是由一款人身险主险附加健康险所形成的产品组合,另一种则是单独的返还型健康险产品,保监会叫停的是后者。比如,光大永明人寿公司的“大病无忧B款”,现已由 “康顺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替代。

  新规中还有多处条款让保险更加突出了保障的功能,防止“保死不保病”现象的发生。比如,发病条件、手术种类等问题在新规中都作了新的规范。它规定,

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赔付的条件;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要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赔偿;对于有些在身故后才赔付的保险,规定长期健康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此外,新办法把健康保险分为疾病险、医疗险、失能收入险和护理险四种基本类型,其中在国外早已存在的护理险将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

  业内人士还表示,消费者不要盲目“赶搭末班车”的抢购潮,可以在重疾险的定义标准出台后根据新的规定购买适合自己的新产品。如果既需要疾病保障,又期望养老保障,投保人可分别选择健康险和养老险。险种越细越有利于投保人的利益。(本报记者青 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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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市场上的重疾险

  目前国内市场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就保障期限而言,一般分为定期型(如到60周岁、65周岁)和终身型两种。重大疾病保险定期型侧重于保障和养老功能,产品期满前如果未发生过重大疾病,到期后即可领取期满金;而终身型产品则侧重于对疾病和身故的保障,保障被保险人至终身,去世后由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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