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这是我们对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意见

央行,这是我们对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意见
2018年05月09日 18:49 金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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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研院

来源:金研院(higold1511)

本期导读:

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印发关于征求对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意见的函,对市场上争议较多的互联网黄金业务进行规范,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防范黄金市场风险。


这一暂行管理办法针对的是除实物黄金买卖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资管产品和衍生品。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互联网黄金业务则为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和移动终端以及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的黄金产品的活动。


“黄金账户作为黄金产品的簿记系统,在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金研院特邀业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发表了看法。

黄金人一脚踩在商品实业,另一脚蹬在金融货币边缘,平衡好步伐,才能矫健地迈向健康发展的未来。

——中国黄金报社首席记者 张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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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完全在意料之中。


近年来,随着我国黄金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黄金的金融属性也日益凸显。但其中出现了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机构或者现象。例如,出现了很多从事黄金业务的互联网公司,与投资者对买对卖,事实上是变成了一个交易平台,有地下炒金的嫌疑。并且随着这类处于灰色地带的互联网黄金业务野蛮增长,投资者的资金风险也不断增大。


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早在2011年出台的《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号)就已明确规定,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就是直接针对这些未经国家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互联网黄金机构,打击这类以黄金业务为名、行非法融资之实的行为。

——山东黄金首席分析师  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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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5月8日发出以来,在业内反响强烈,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征求仅截至于5月11日,较短的时限或许预示着办法后续发布执行的节奏也将非常紧凑。


以笔者的体会,此次征求意见稿体现的强监管理念与近期其他资本市场监管新规相同,都着眼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清除变相的监管套利空间,而特别之处在于其对互联网黄金业务模式做了具体界定,规定了黄金账户的簿记、清算、结算、交割必须由合规金融机构控制,这意味着排除了互联网黄金在银行产品线上代销渠道之外可能扮演的其他角色,客观地说,其严格程度较P2P监管更高,现有绝大部分开展互联网黄金业务的企业其模式均不符合监管要求,面临转型。


对于业内企业而言,新规发布后市场未来空间显而易见将发生改变,当务之急是尽快评估向纯代理业务转型的成本与潜在收益,以决策是收缩业务退出市场还是尽快寻找合作银行。


站在更广泛的中国黄金产业参与者角度,对互联网黄金这一监管盲区的填补无疑是令人欢迎的,放眼长远,过去几年蓬勃而起的互联网黄金业务打开了黄金市场一块新的想象空间,在服务黄金实体产业上也发挥出独特的作用,大浪淘沙之后,互联网黄金业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价值,应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森瑞特黄金交易部经理 李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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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发布征求意见稿,是一个好事情,明确了监管态度,厘清了经营模糊地带。虽然来得晚了一些。


互联网黄金业务实质就是经营者以付息/付收益方式募集客户实物黄金,再把这些黄金出租给黄金企业,经营者获取利差。这种业务有市场需求:客户的黄金需要有使用和收益,一些黄金企业需要黄金。


一些大型黄金企业最近几年都计划开展这种业务,但限于“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都没有实质性开展;反而一些借助于互联网的创业公司开展了这类业务;央行等监管机构前期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范。


这就形成了“劣币驱除良币”的市场现象:有实力有条件的大型黄金企业,不敢进入;无实力无条件风险抵抗力弱的创业企业,风风火火开展了这个业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央行的态度,清除了法律模糊地带。


央行这个制度是否压制了业务创新、是否阻碍市场需求的自我满足?


一些市场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一些或被压制,但这些是市场自行演进的问题。


从客户端看,十年来居民手里沉淀了大量的实物黄金,业内普遍估计有盘活和获取收益的要求。但是,多年来,无论哪类机构,都一直没有把这些黄金开发出来。这说明了业内可能做出了夸大或错误的估计,也说明了这些黄金的实际使用需求并不在于资产的流通和收益,而是存储。


从用金企业来看,存在市场痛点:中小金店的融资需求没有被充分满足。


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来提高市场效率还是对市场进行规范,监管者和市场经营者有不同的看法。我的看法是应以防范风险为首要考虑因素,不然市场运作损失难以避免。


总体看,互联网黄金公司的出现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扰动和激励,这本身就说明其具有某些市场合理性,也说明了现有的金融机构对市场需求和发展的反映比较滞后。但不管如何,法律法规、社会基本逻辑、风险防控,是互联网业务必须遵从的原则。有了这个征求意见稿,黄金行业内各方有了明确的行为规范,互联网黄金公司的作用应该有巨大的发挥和发展。

——包商银行金融市场事业部贵金属业务中心总经理 孙亦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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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黄金是近几年我们黄金市场发展的一大亮点,如何规范和有序的发展,一直是业内经常探讨的热门话题,同时在金融监管加强的大背景下,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是件好事。


从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是主要明确了三件事:产品端,渠道端以及二者如何衔接。产品端交给金融机构,渠道端允许借助互联网手段发展,在二者衔接过程中要合规,强化风险管理及客户的适当性管理。


从目前情况来看,满足条件的金融机构全都是银行,从整个市场发展的角度,银行对黄金市场的发展贡献了绝大部分力量,但从银行自身业务的角度,黄金业务在整体业务当中占的比例就显得较小了。所以在市场创新方面的,可能不及原有互联网黄金公司设计和推广产品在时效上反应迅速。但从合规和风险管控这方面,金融机构更加具有优势和可信度。另外,我个人建议,在适当的时候应该允许比如基金公司、券商等具有发行黄金产品的资格,让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

——广西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发展部副总经理 张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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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黄金监管意见函对于整个互联网黄金行业发展具有重大且推动性意义。


黄金钱包从创立之初,始终在倡导行业自律、寻求行业监管,从未停歇。在监管未落实之前,秉承自律先行、合规发展理念,定期对外披露运营月报、主动发起行业自律组织。意见函的发布,规范了互联网黄金市场行为同时推动黄金钱包合规落地,这对于我们而言是重大利好消息。


接下来,黄金钱包将响应监管政策动向,与金融金融达成战略合作,目前已经在洽谈中, 未来黄金钱包将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用户利益将不会受到影响,行业信息将进一步规范化。

去年12月,黄金钱包参与了中国黄金市场创新联席会的成立,联席会共同发布了《创新发展、稳健前行——互联网黄金业态自律倡议书》,向所有互联网黄金业态的参与者发出倡议:扎根黄金产业,服务实体经济;持续推动黄金消费和流通方式的创新,满足年轻消费人群需求,开拓新市场;严格合法合规经营,不触碰行业监管红线;持续增进企业和产品运营的透明度;倡导有序竞争,坚持合理收益水平,维护行业可持续发展;将消费者保护放在第一位,不夸大宣传、不虚假承诺;加强投资者教育,进行用户评估,将产品销售给适合的用户;深化交流沟通,加强理论研究。

黄金钱包认为,自律倡议书与监管倡导的严格合法合规经营,不触碰行业监管红线,有序竞争,坚持合理收益水平,维护行业可持续发展,有一定的共识。黄金钱包将与黄金市场一起合规发展,稳健前行。

——黄金钱包CEO 杨㟀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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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黄金监管意见函对于整个互联网黄金行业发展是件好事,行业以前对互联网黄金业务的监管不明确,边界不明晰,现在央行非常明确地规定了谁能做黄金账户的问题,明确了黄金资产到底怎么管理。


另外,业务边界明晰之后,有助于互联网企业业务的发展,互联网企业可以通过和银行合作备案,并迅速利用黄金账户拓展其他业务,比如可以进行黄金销售、黄金回购等业务,底层稳固之后,其他衍生品业务也可以得到更大的发展,人们可以越来越容易在互联网消费黄金了。

——黄金管家CEO 孙吉光


 本院评论  


互联网黄金业务将迎来创新繁荣新阶段


近年来,在“互联网+”的带动和传统黄金市场推动下,互联网黄金业务悄然而至,并不断创新发展,目前呈现投资者、投资额快速增长势头。在利好形势下,近日出台的《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将助推该项业务的规范、创新和繁荣。


首先,互联网黄金业务的诞生本身就是黄金市场和互联网市场的融合创新。《管理办法》实际上首先肯定了这一创新成果。应该说,这项创新业务至少要有七八个年头的历史。互联网黄金业务具有便捷、成本低、品种多样等诸多优势,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黄金市场发展的新方向,因此深受金融机构、投资者和互联网机构欢迎,发展迅速。


其次,互联网黄金业务引发的市场风险将得到有效防控,规范市场规则,维护市场良好秩序,促进该项业务的繁荣。这也是《管理办法》的着力点。不可置否,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投资消费偏好、监管不力等原因影响,互联网黄金业务在发展中也存在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比如技术机构自己开发黄金产品、建立黄金账户、“线上”金融产品本身存在收益风险、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宣传不实等等,使得一些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其实,该项业务的风险承担者不仅仅是投资者,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都是风险载体,只是三者所遭受的风险性质不同而已。这些风险包括投资损失、信息泄露、信誉等等。因此,《管理办法》应该以打造市场主体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共同体为宗旨。因此,《管理办法》是必要的、及时的。


最后,《管理办法》在强调严肃性的同时,应注重灵活性。比如为强化安全性,禁止互联网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这是必须的;但是对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的资质限制虽是必要的,但是门槛限制不能太高,等等。因为,只有更多的互联网机构加入黄金业务其中才能更好创新发展,毕竟,互联网机构才是这项黄金业务的技术承担者。如何激励互联网机构间的良性竞争是决定互联网黄金业务行将多远的关键。


当然,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也很重要,尤其是研发专门适用于互联网业务的产品。更重要的是,金融机构的技术化和技术机构的金融化日趋显著,如果能减少上面所说的利益共同体的主体,更有利于降低成本,防范风险。这虽不是一个《管理办法》能解决了的,但是《管理办法》应该重视这种趋势,密切金融机构和技术机构之间的利益联系,在促进二者融合中,降低各种风险。


总之,《管理办法》体现的不仅仅是约束,规范市场行为,更是保护,通过保护市场利益主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黄金业务的不断创新发展。(钱万全)

央行 黄金市场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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