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53万元炒到剩17万元 地下炒金炒汇存监管空白

2013年02月05日 10:33  大洋网-广州日报 
53万元炒到剩17万元地下炒金炒汇存监管空白

1月30日,本报记者暗访珠江新城内的投资公司。

  专家提醒投资者不要触碰违法领域投资品

  追踪报道

  昨日本报报道了“53万元代理炒汇炒到只剩17万元”后,该文被多家媒体转载,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但是记者发现,目前对私设对赌陷阱或地下代理境外炒金炒汇的投资公司存在监管空白,无论是工商、金融办还是银监等部门,没有一个部门明确自身对该领域负有监管责任。

  文/记者李震、井楠

  私设对赌陷阱或违规代理境外投资产品的违规违法经营的公司导致众多投资者被误导并出现亏损,到底该哪个政府部门来管呢?

  昨日,记者和受害者向工商局、金融办、银监局等多个政府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进行投诉,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时却发现,目前对私设对赌陷阱或地下代理境外炒金炒汇的投资公司存在监管空白,无论是工商、金融办还是银监等部门,没有一个部门明确自身对该领域负有监管责任,而公安部门也表示,投资者报案的话,立案也存在举证方面的困难。投资者唯有提高警惕、去正规的交易场所投资。

  投资者:

  投资被骗投诉无门

  自上周五到本周一的几天时间里,本报记者先后联系了广东省、广州市金融办、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办公室、广州市工商局等几个部门,其明确答复:该类投资被骗、疑似被骗事件都不归本部门管理。

  而人民银行有工作人员私下向本报记者透露:该类投资损失、被骗事件也不归人行管。

  随后,记者又咨询了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代理投资的相关条款需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操作,投资本身有亏有盈。如果是诈骗才可以立案调查,比如卷款逃走等(当然准备充足证据)。而投资公司的口头承诺“包赚不亏”难以证实,还是要以合同为准。如果没有诈骗发生的话,只能算是投资人和代理公司之间的纠纷,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受害者罗小姐、陈小姐等人也表示,曾多次向各类管理部门投诉,但均无果。

  行业协会:

  境外炒金很少人赚到钱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无门遭遇,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原广东省金银首饰商会会长甄伟钢认为并非什么新鲜事,是由于目前相关法规不够完善而造成的。对于投资者来说,目前只有自己提高警惕。

  广东省黄金协会副会长、首席投资分析师朱志刚则介绍说:近几年里,协会也接到过无数的投资者投诉,基本得出结论:炒卖伦敦金、境外银的投资者,几乎没听说哪位赚到过钱。绝大多数的投诉案例都石沉大海,除非亏损数额极高、投资者人数极多,比如四年前天河北的“大块金”事件,才终于被公安部门破案。

  当然,违规操作公司与骗子公司还是有所区别的。前者做的是“灰色”业务,代理境外正规的交易商,并没有恶意篡改系统;后者才是“黑色”公司,非法地自行虚拟设立炒金、炒汇平台,篡改系统收取非法手续费,甚至卷款逃逸。但对投资者来说,轻易都不要触碰。

  记者从行业协会了解到,2012年底开始,由于看好国际贵金属市场前景,类似袖珍公司的业务开始大转移,从原来的炒汇市场急速向金银市场靠拢。外汇市场监管还算严格,而贵金属市场方兴未艾,处在“三不管”地带,工商、人行与证监会,都无一对一的管理权限。

  业内观点

  投资者不能给违法机构可乘之机

  记者请教了多位业内人士,境外炒金炒汇的违规违法,确为事实。外管局规定:目前境内个人尚不能直接购买境外的金融理财产品,但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间接投资于境外的理财产品。

  另外,目前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并未开放。2008年6月银监会叫停了银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此后至今,银行外汇交易业务即按照1:1倍杠杆进行,此前银行的杠杆在1~20倍之间。

  一位国有大行交易员表示,如果没有取消这项业务,预计今天外汇市场的交易量或可以和股票市场匹敌。“即使是有2倍的杠杆,国内这块业务预计也会发展得比较快。”

  广东省社会科学综合开发研究中心主任黎友焕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投资者本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近年来的投诉案例来看,事先不知情、完全上当受骗的投资者只占据受骗总人数的一小部分,多数投资者文化素质较高、法律常识具备,在炒卖境外黄金、外汇产品之前,是完全了解该类产品违法违规的,但顶不住超额利润的诱惑,依然冒险尝试,给违法公司以可乘之机。

  在他看来,所谓的境外炒黄金均属于违法操作,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参与投资的市民,违法领域都是不该触碰的。

  投资建议

  投资黄金外汇 三大交易场所靠谱

  甄伟钢表示目前广州市场上,想要投资黄金、外汇,只有三个地方最靠谱:一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二是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三是各大商业银行。

  而对于商业银行,投资者要注意的是需要签订的是一份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交易合同”,商业银行必须要在合同中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一份简单的“结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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