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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雨
陕西省近日出台了《关于推进探矿权市场化配置和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六个方面对探矿权市场化配置和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一是进一步加大市场化配置探矿权的力度。根据《通知》凡属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勘查项目,原则上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
二是严格地质勘查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申请从事能源类矿产地质勘查的企(事)业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从事其他矿产勘查的,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
三是设置探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各级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内不得设立探矿权;省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区不再设立新的探矿权主体;省级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或重要矿种,优先安排国家和省地勘基金及国家投资项目。
四是逐步构建地质勘查有序退出机制。每一个探矿权,原则上在5年内必须完成从普查、详查到勘探3个阶段的全部地勘工作,并提交资源储量报告,转入划定矿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开采。对大中型矿床,勘查周期可延长到7年。
五是强化探矿权地质勘查技术业务管理。除大型以上矿床必须分矿段详查、勘探以外,全区普查工作未完成前,不得分立探矿权进行部分开采或转让。
六是切实维护探矿权市场秩序。要逐步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实现矿业权进场交易。严禁非法倒卖探矿权,未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和备案的合作、合资勘查活动,属于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