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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黄金首饰交易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还是《旧货流通管理办法》?不少珠宝商家至今没弄明白这一问题,导致在经营过程中因未履行相应的登记、查验、报告制度而屡被公安机关处罚。专家呼吁,现有的法规、规章对旧黄金首饰交易的监管主体规定不明确,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取消对金银收购、金银配售、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店的管理等规定,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新闻缘由:
珠宝商收购旧黄金首饰
被公安机关罚款5000元
2006年7月27日,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根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该市珠宝商周某经营的珠宝首饰行无证经营旧货流通以及对收购的价值2万多元的旧黄金首饰不如实登记出售人身份信息、物品特征和来源为由,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
对福清市公安局这一行政处罚,周某表示不服,遂向福清市政府申请复议,结果是维持福清市公安局处罚决定。对此,周某不服,以黄金收购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公安机关无权对收购黄金饰品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为由,向福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清法院一审驳回了周某要求撤销福清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服福清法院的判决,周某随后又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经终审审理,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旧黄金首饰是否属于旧货
公安机关能否依《办法》处罚
《市场报》记者了解到,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地方:一是旧黄金首饰是否属于旧货?二是福清市公安局能否依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对“旧黄金首饰是否属于旧货”,法院认为,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使用价值的物品。旧黄金首饰是以黄金作为原材料的一种物品,与一般消费品没有本质区别,因此,旧黄金首饰就是已进入消费领域的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并保持了部分或全部使用价值的旧物品。
那么,福清市公安局是否能依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呢?对此,法院认为,根据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金银管理条例》规定,黄金制品为特许经营物品,经营黄金制品需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核准。但是,根据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规定,黄金收购许可核准已被取消,即黄金制品已不再属于特许经营物品。因此,本案已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而是适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周某违反了《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福清市公安局依此对周某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