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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新规出台 或将压缩投资需求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 17:20  《理财周刊》

  (文前提要) 银监会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新规的出台,将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出现较大的影响。被视为理财投资产品重要市场之一的银行理财产品,其投资需求和规模都可能受到较大的压缩。

  文/本刊记者尹娟

  从2004年光大银行所推出的第一只人民币理财产品以来,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既经历过蓬勃的发展阶段,也曾经遭遇过“零收益”、“负收益”等多重负面信息的困扰。尤其是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少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遭遇了较大的冲击。继今年5月份,银监会下文调整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模式后,7月上旬,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一次下发到各家商业银行。

  从《通知》的内容来看,新规的出台,从产品投资范围到投资门槛、销售模式等多个方面,将会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出现较大的影响,根据调整的内容,被视为理财投资产品重要市场的银行理财产品,其投资需求和规模都有可能受到较大的压缩。

  不得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

  “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在《通知》中,明确对银行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限定,其中对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基金,发出了“禁行令”。

  这就意味着,以往理财产品中占据一定份额的证券投资类理财产品将无法进入市场。比较典型的一类产品为“类基金”人民币理财产品,将发行产品所募集到的资金投资于新股、债券、二级股票市场、基金等,以净值的方式来体现产品的收益。这一类产品的运作模式与开放式基金极为类似,运作中也往往采用了与券商或是基金公司合作的模式。但是与开放式基金产品相比,“类基金”理财产品显著的不足之处就在于其产品信息的不透明化,“类基金”产品并不要求像开放式基金那样定期公布其季报、年报和投资结构信息,银行定期发布的产品信息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同时,“类基金”产品只有在产品的开放日中才可进行赎回。

  同时,FOF(基金中的基金)产品也无法进行发售。“类基金”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股票,而基金中的基金主要投资于相关的证券基金,较为常见的产品为直接追踪某几个市场的股票指数,经过一定的加权平均后得到“FOF”的净值;或是直接把开放式基金作为投资对象的理财产品,今后也将从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内消失。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在银行理财产品中创下“一枝独秀”的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仍有生存的空间。从银监会此次发出的《通知》来看,并未对涉及到一级市场交易的股票交易做出限制,银行理财产品仍可涉及“打新”这一领域。不过,随着此次IPO重启,新股申购办法的改革,传统的银行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收益方式获得了较大的阻碍。如新规规定,每个账户的申购上限被限制。以近期发行的三金药业为例,网上申购账户的上限为30000股,根据其发行价19.8元计算,那么单个账户的申购资金上限为59.4万元。而一般单个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为2000万~3000万元,这就意味着如果银行发行一只“三金药业”新股申购的理财产品,必须要通过33个账户才能体现其资金规模,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管理成本将大幅上升。

  另外,尽管直接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的理财产品被叫停,一些挂钩于股票的理财产品仍可进入这一市场。如7月10日恒生银行就推出了一款“铁路基建”主题的部分保本理财产品,产品的收益挂钩于四只铁路基建港股,分别为港铁公司、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和中国交通建设。当四只股票的收益满足一定的条件时,投资者就可以获得对应的收益。

  禁止投资于股权产品

  同样被划入理财产品“禁行区”的是股权投资类产品。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在今年上半年约有30多款的股权投资类产品进入市场,大有升温之势。

  一般股权投资往往起点较高,如个人投资者通过股权私募基金的方式进入这一领域,至少需要1000万元资金;股权投资的期限也比较长,一般投资时间需要5~7年。因此,对于中小资金来说,股权投资往往是望尘莫及的。而在银行的介入之下,以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包装形式,收益主要来自于股权投资,这种理财产品大约5万~30万元的资金就可进行投资。同时,针对大众投资者的特点,在产品设计中也引入了如“分级”、“保证收益”等形式,使这一类型的产品风险有所降低。但是,如果对不同银行所发行的不同股权投资产品进行比较,不难看到,由于设计条款与收益方式的不同,其风险属性也呈现出了较大的差异。

  也正是基于这一点,股权投资将再度从大众理财产品的视野中去除,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股权投资产品。同时,银监会所发出的《通知》也指出,股权投资类产品可以作为私人银行的业务范围,“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这也为银行销售股权投资产品留备了一定的空间。

  客户分级投资门槛抬高

  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除了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大幅“缩编”之外,此次《通知》更直接的影响体现于在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中,将对不同的客户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同时,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

  一方面,对客户的区分将成为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必备的程序。由于银监会并没有对客户分类做出具体的规定,一些商业银行也推出了一些判断的方式。比如开通过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客户,一般可以视为具有投资经验的投资者;也有银行准备通过与投资者面谈,了解其投资经历的方式来确定客户的分类。但是,这种分类的方法是否具备足够的可操作性,真正达到防范投资风险的目的,还需待市场进一步的验证。

  而由于对客户进行分类,对于不同产品需要标识不同的客户类别,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门槛。按照银监会的要求,适用于无投资经验的客户主要为保证收益类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最低投资金额为5万元;而仅适用于无投资经验客户的产品为非保证收益、非保本的产品,如果投资者购买这一产品,至少需要投入的资金为10万元人民币。与原有的理财产品销售方式相比,大大抬高了理财产品的销售门槛,也势必压缩市场的投资需求。

  银行卖者有责出台“冷静期”

  在强调银行理财产品“买者自负”的同时,此次新规的出台更多地强调了银行的“卖者有责”,作为理财产品的销售方,不仅只能发售投资于指定范围的理财产品,对于客户也需要建立足够的认识,也就是所谓“把对的产品卖给对的人”。尽管从目前来看,新规的出台势必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市场需求产生较大的影响,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前期银行理财产品开发、销售中所产生的问题,降低由此产生的风险。

  而在新规出台之后,东亚中国也在内地银行业首家推出里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的“冷静期”设置。东亚中国常务副行长林志民认为,通过“冷静期”的设置,给予了客户二度选择的机会,确保了投资行为的理性,也充分体现出银行对“卖者有责”的实践。

  据介绍,所谓的“冷静期”是指东亚的客户在认购产品当日起至募集期结束后的1~3天内,客户如果对自己的投资决策有所犹豫或是反悔,也可以进行无成本的“撤单”。在冷静期内,客户全部投资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同时不会产生其余的费用。“冷静期”的设立,与保险投保时的“犹豫期”有类似之处,在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属于首创。另外,目前东亚所推出的“冷静期”仅针对结构性理财产品而设,而且对保本稳健型结构性产品、部分保本型结构性产品、非保本型结构性产品,将相应按其风险程度的递增而增加“冷静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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