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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收费标准需规范

  英大证券 马 达 蔡 荣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在管理费收取模式上有着诸多创新,这对研究和规范我国各类理财产品的收费模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是,目前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收费模式较为混乱,而且有复杂化的趋势。这不利于监管部门监控各个产品的实际收费水平,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建议在鼓励券商进行集合理财产品创新实践的同时,还要加强对产品收费的规范化管理,引导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稳定、有序、健康地发展。另外,基金业也可以借鉴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收费模式,改革现有的固定管理费率制度,允许灵活多样的管理费计提方式,以提高基金管理人的管理积极性。

  管理费的七类计提方式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收费模式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费率水平和计提方式。综观目前已发行的60多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各产品管理费用的收费模式存在较大差别。其中,固定管理费率水平最高的是中金大中华股票配置,高达1.8%;最低的是东方红1号等5只产品,均不收取固定管理费;全部产品的固定管理费率平均约为0.93%。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也各有不同。目前,市场上出现过的计提方式可分为三大类七小类。

  影响收费标准的三大因素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收费模式的设计和选用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总的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三个因素:

  第一,集合理财产品的收费模式因产品类型不同而产生差异。一方面,产品类型的风险性越大则固定费率水平就越高。股票型产品面临的风险最大,这类产品的平均固定费率高达1.21%,而货币型产品的风险最小,其平均固定费率仅为0.33%。这主要是因为,券商需要通过提高费率水平来补偿所承担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计提方式的采用与产品类型的风险性也存在相关性。混合型和FOF型产品的风险性适中,这两类产品中的绝大部分都采用了业绩报酬方式,而高风险的股票型产品以及低风险的债券型和货币型产品,则较少采用业绩报酬方式。

  第二,收费模式的设计受到产品所处推广时期市场状况的影响。比较2005年至2009年每年新发集合理财产品的收费模式与同期上证指数走势,可以发现:当市场状况较好时,产品的固定管理费率较高,且较多采用业绩报酬方式;当市场状况不好时,产品固定费率水平较低,同时较少采用业绩报酬方式。市场状况是通过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产品业绩进而影响产品设计的。在2005、2008年低迷行情中,券商不得不降低管理费率来吸引投资者认购,同时,由于对产品业绩缺乏信心,券商也不愿采用业绩报酬方式。

  第三,公司在产品收费上的政策对收费模式的选取产生一定影响。各券商在资产管理能力、市场知名度、营销能力等方面均存在差别,因此,在产品收费策略上都会有所不同,且往往保持一定的政策连续性。

  研究还发现,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收费模式不仅关系到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收入,还对产品自身的规模和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首先,管理费率水平影响产品的成立规模。券商可以通过降低产品固定管理费率水平的方式来吸引投资者,从而实现产品首次募集规模的目标。其次,管理费的收费模式影响产品的业绩表现。业绩报酬提成比例对产品业绩具有一定程度的正向激励作用。因此,业绩报酬的计提方式确实可以调动管理人的投资管理积极性,使得管理人更努力地为投资者创造资产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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