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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集合理财尝试利益紧密捆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4日 15:10  新浪财经

  理财产品能否真正做到投资人与管理人的利益一致化?从原则上讲,银行、基金、券商在推出产品时均会作出此类表述,但实际上,不同类别产品,体现的程度差异较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银河金星1号,对双方共享收益作出了较新颖的设计。

  该产品的说明书显示,管理人银河证券为金星1号的业绩报酬提取方式设定了较高的标准——“新高原则”,即只有在份额累计净值超过历史最高份额累计净值,且不低于1.03元时,管理人才能提取业绩报酬。提取额为当日份额累计净值与历史最高份额累计净值及1.03元两者中高者差额部分的10%。

  在收取管理费之外,不同的集合理财产品,均有一套提取业绩报酬的设计,如份额到期清算时,若折合年收益率大于某个标准,则按一定比例(如15%)提取业绩报酬,或是在某一期限,当投资人的收益率高于某个标准时,按一定比例提取。

  专业人士认为,象银河金星1号这样的设计,也就是说要求产品净值在1.03之上不断创出新高才能得到报酬奖励。这从机制上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能够对管理人形成有效的激励和持续的压力,促使管理人努力追求业绩的不断突破,持续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而且,在必要时,证券公司也会以自有资金认购其发行的集合理财产品,甚至公司员工也加入其中。在一定程度上,券商理财产品首先承担了投资亏损的风险,并打破了公募基金无论盈亏都收取固定管理费的“铁饭碗”,从制度上保证了管理人和投资人形成“利益同盟”。

  作为股票型集合理财产品,银河金星1号与股票型基金的激励机制取向不同。由于管理资产规模相比公募基金一般较小,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仅仅依靠收取管理费并不能获得稳定收入,因此,券商更强调获得绝对收益,而非相对收益。

  业内人士认为,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均较为灵活,这一优势与激励机制相结合,为其控制风险、获取正回报提供了保证,当然,实际回报还取决于管理人的综合投资及运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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