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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银行一些理财产品零收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3日 14:20 金融时报
作者: 赵洋 从此前的银行QDII产品净值跌破面值,到近期多只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归零”或负收益,大众舆论对此争议声音不断,一些发展势头强劲的银行理财,似乎突然遭遇“信任危机”。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银行理财产品,给投资者交出的部分“零收益”或“负收益”答卷? 银行理财不是储蓄存款。尽管相对于股票、基金来说,银行理财产品更为稳健。但本质上讲,银行理财产品还是属于金融投资品,并不是储蓄存款。金融产品的属性决定了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所在。此前银监会曾告诫投资者:是投资就必然有风险,理财产品购买者要承担“买者自负”的风险。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李要深指出,一般来说,银行理财产品区别于其它投资品种的重要一点是,银行理财产品较为稳健。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银行理财产品均是低风险产品,至少零收益事件中的几款结构型产品风险就非常大。“在我们看来,投机价值是有的,因为是‘对赌’,但投资价值是不存在的。”李要深说。 从目前统计到的数据可以看出,出现零收益的几款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上大致类似,均为保本的结构型理财产品,即挂钩的几只股票走势越趋同,产品的收益越高,反之将趋零。“只有当表现最好和表现最差的股票涨跌幅不超过一定范围时,投资者才能获得收益,这个范围就是银行宣传的预期最高收益率。而银行宣传的预期最高收益率,只有在产品所挂钩的几只股票同涨同跌时,才会实现,这样的概率极小,现实中不太可能存在。”李要深如是分析。 其实,作为一种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出现零收益绝不是近段时间才出现的。过去几年中外资银行理财产品均有零收益个案出现。在浦发银行该款产品到期前1个月,招商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也是零收益。由于2008年2月到期的几款理财产品同时出现零收益,从而遭受到投资者、媒体舆论的质疑。 “银行理财产品产生零收益的数量并不多,舆论的争议可以说有些过度。”某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说是信任危机也是被夸大了,其实更是一场舆论危机。从目前情况看,舆论焦点主要集中在那几款产品上,不是说这个现象不重要,而是不应该被过度渲染,甚至过度炒作。” 业内不少人士同样指出,对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要辩证看待,毕竟取得良好收益的产品还是占大多数。西南财大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在分析1月份银行理财产品的报告中写到,“截至1月底,我们仅掌握了36款产品的到期收益率,这些产品整体上看收益实现情况良好,全部实现本金保证。其中,25款产品刚好实现预期最高收益率,7款产品实际收益率高于预期最高收益率,3款产品未能实现预期最高收益率,2款产品由于无预期收益率,所以无法进行比较。” 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可分为固定收益与浮动收益,后者又包含保本浮动收益型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因此,出现“零收益”或“负收益”的产品,只出现在浮动收益型产品中。从2008年1月份数据看,保本固定收益产品发行93款,占比为29.3%;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发行74款,占比为23.3%;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150款,占比为47.3%。由于投资者对收益率要求的提高,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所占例比上升。这在给投资者带来可能的高收益的同时,也潜伏了高风险。对此,投资者应有理性认识。 在理财观念不够成熟、盲目追求理财收益的情况下,加强投资者教育刻不容缓。2008年年初,银监会曾就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进行过专门提示,告诫公众理财应避免走入误区。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特别指出,随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增强,新的理财产品不断出现,广大投资者投资理财时一定要树立正确的观念,避免走入误区,至少要注意五个方面,即:银行理财≠储蓄存款,预期收益≠实际收益,口头宣传≠合同约定,别人说好≠适合自己,投资理财≠投机发财。 此次零收益的舆论之争,对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来说,也并非完全是坏事,各家银行应从该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李要深认为,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商业银行只做纯粹的代销是不合适的。由于中资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定价系统,所以诸如此类的复杂结构型理财产品,基本上是购买外资行或国外投资机构设计的产品。中资商业银行实际上扮演着销售商的角色,所得到的也仅是代销费用。理财产品如果出现零收益,发行银行更是损失了品牌声誉。同时,商业银行将理财产品销售给所有投资者也是不合适的。商业银行这几款零收益理财产品均为结构型产品,作为高风险品种,在监管严格的市场中,要严禁不加区分地向所有投资者销售。 “部分零收益理财产品如果在当初销售时避免不当销售,那么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该就是完全清楚产品的结构,也认同了产品的设计,并且愿意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样,“零收益”也就不会对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造成如此之大的负面影响。”李要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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