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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上书银监会 六建议严考银行理财产品(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4日 00:09 21世纪经济报道

  备受争议的2006年第九期和2007年第一期F2计划,其实质是拿利息进行博弈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作为资产配置的一部分,这类产品是较好的防守反击的产品。”上述浦发人士再次明确了此类产品的特征。

  银监会关注公开信

  虽然公开信尚未送达银监会和各商业银行,“但每次的修改稿,监管部门都是及时掌握的。”前述知情人士如是说。其实,其征求意见稿早已被组织方公布于网上,落款日期为1月17日。

  “公开信(征求意见稿)发布的第一天,银监会办公厅、创新部就开始关注此事,我们的接触也很频繁。”他透露。

  针对已经出现的争议,于兴明在22日的座谈会上阐述了六条建议。

  首先,加强投资者教育,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现在来看,“商业银行对投资者教育落实不够,需要加大力度,加大投入。”于兴明坦言,“投资者也要摆正心态,预期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

  其次,银监会在对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的宣传问题上,并没有出台禁止性规定;“投资者一般是相信银行的,所以银行对预期收益率的宣传容易变成一种诱导”,特别是夸大收益率,很容易在售后引发投资者与银行的争执。

  第三,银行应通过情景模拟分析等方式细化风险揭示。

  上述两项建议“便是目前正在进行调整的内容。”前述接近海康MSN理财大学的知情人士表示,关于收益率和风险揭示,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借鉴投连险的表述方式,根据高中低档来进行收益模拟;二是借鉴国外经验,给出实现预期收益的均值和方差。

  于的第四个建议是银行应在落实现有信息披露法规的同时,应对理财结果进行第三方审计。

  银监会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有严格的规定。

  其中包括:“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此前,记者在一位投资者提供的“汇理财2007年第一期F2计划”合约中看到,“双方同意本产品乙方(浦发银行)无须向甲方(客户)提供对账单”。由此表明,在实际操作中,不能排除“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情形,客户可能因为自身疏忽,而放弃了知情权。

  此外,于兴明还提出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加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管理等建议。实际上,上述六条建议也构成了公开信的主要内容。

  “公开信的三项核心内容是投资者教育、第三方审计和收益率情景模拟及风险揭示的方式。”知情人士称。

  虽然,银监会对信息披露有严格规定,“但商业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有些走样。”前述参会人士称。

  这位人士举例称,上海一位网名为frank_qu的投资者通过书面发言称,“中信(银行)至今也没有解释一年期新股理财4号产品公布的净值,为什么去年12月起突然改公布扣费后的净值,而且到底是否扣了浮动管理费,扣了多少,我们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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