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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3日讯(记者 华青剑)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7份民事裁定书显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17人的借款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然而,由于法院无法确认被告主体真实存在,因此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起诉被驳回。

  裁定书显示,17名“无法确认真实存在”的被告分别是尹泸、包准、李京亮、范敬华、周佳、多建辉、王杰、王响生、蒋小娟、陈华腾、陈忠华、仇海洋、卞海兵、简俊卿、黄斌、陈若水、陈华。

  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这17名被告均是该行信用卡持卡人,欠款金额均在3万元上下,最高的为39,328.08元,最低的为23,025.43元。据悉,被告利用信用卡透支后,银行向其催款,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案件均在6月2日立案,案件在审理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但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针对被告身份不确定一事,经法院释明,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

  因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该院无法确认被告主体真实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附:信用卡欠款金额(内容来自裁定书)

借款人  

金额(单位:元)

尹泸

38,365.40元

包准

27,762.87元

李京亮

30,697.34元

范敬华

31,092.35元

周佳

34,175.88元

多建辉

37,689.50元

王杰

36,146.96元

王响生

31,955.61元

蒋小娟

38,201.16元

陈华腾

30,951.30元

陈忠华

30,429.34元

仇海洋

23,025.43元

卞海兵

36,476.31元

简俊卿

35,703.09元

黄斌

39,328.08元

陈若水

32,745.23元

陈华

37,998.02元

责任编辑:张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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