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只项目收益债受热捧

2014年11月19日 02:30  上海证券报 微博 收藏本文     

  ⊙记者唐真龙 ○编辑 张亦文

  随着国内首只项目收益债“14穗热电债”的成功发行,由发改委主导的项目收益债正式破题。而“14穗热电债”以低于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发行也说明其受到资金热捧,项目收益债在开启一种崭新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的同时,也展示了其广阔的发展前景。

  各路机构热捧

  中国债券信息网最新消息显示,由海通证券承销的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收益债券“14穗热电债”11月17日成功簿记建档,中标利率6.38%,低于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6.55%。至此,由国家发改委审批通过的我国首只项目收益债成功发行。

  项目收益债券是以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运营收入进入专户并专项用于债券本息支付的债券。与一般企业债券最大的区别是,项目收益债券的信用支持主要来自于对项目本身未来稳定现金流收益的预期,而不主要取决于项目主体的资信水平。

  根据募集说明书披露,此次发行的“14穗热电债”规模8亿元,期限为10年,从第三年起分期还本。募投项目是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发行人是项目建设运营主体广州环投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项目收入来源包括垃圾处理费收入、发电收入、金属回收收入和即征即退增值税等,通过专户专项归集。同时,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对债券本息提供差额补偿,确保债券的本息偿付,使得债项信用等级达到AA。

  作为我国试点发行的第一支项目收益债券,“14穗热电债”甫一推出就受到机构投资者的高度认可。海通证券债券融资部相关人士向上证报记者透露,“14穗热电债”在询价阶段就受到机构热捧,参与的机构类型众多,最终中标利率锁定为6.38%。“这么低的利率显示了机构对该项目本身和这一融资模式的认可。”这位人士表示。

  开启市政建设融资新模式

  在市政基础建设融资领域,我国目前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和发行城投债的模式融资,即地方政府成立融资平台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和发行城投债的方式来融资。但是,这种模式所造成的结果却是政企不分和地方债务高企。尤其是近几年,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愈加凸显,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也越来越重视融资平台公司的审核及监管,出台规定逐渐规范融资平台发债。2014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这意味着,未来城投债的发行将逐步收紧,对市政基建的资金支持将逐步弱化。此外,伴随着的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地方财政收入也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增速下降甚至减少,但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和资金需求却没有同步降低。

  “在此背景下,项目收益债券的适时推出,为我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创造了新的债券品种。”上述海通证券债券融资部人士表示。这位人士指出,项目收益债券以独立的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以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为偿债来源、债券期限与项目建设运营周期相匹配,这意味着项目收益债券的偿债来源不依靠地方财政,而且在期限、规模等方面符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要求。“由此可见,项目收益债券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经济转型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所面临的多个问题。项目收益债将成为市政基建的融资新渠道,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注入新的资金血液。”这位人士表示。

  据了解,项目收益债券的核心包括三点:一是募投项目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现金流可预测且证据充分;二是实现现金流的封闭运转,即通过专户的设置实现了“融资-投资-项目收入-本息偿付”资金流的封闭运行,即从募集资金的筹集使用到项目资金回收再到债券本息的偿付,都在一个闭合的环境中操作;三是提供必要的内外部增信,确保当实际现金流情况未达到预测值时,债券通过增信可以确保按时还本付息。

  与国内的企业资产证券化相比,项目收益债券有两大特点,一是为在建或拟建项目融资,解决项目实际的资金需求;二是发行方式为公募发行,信息披露更加充分,有利于市场监督,同时公募品种市场流动性高,有利于降低债券发行利率。

  与传统企业债券相比较,项目收益债以具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并实行严格的账户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现金流闭合运行,能够有效隔离了企业其他业务的风险传递。而风险隔离的使用,则意味着项目收益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摆脱企业其他资产和业务质量、信用条件的限制,从而降低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

  应用前景广阔

  正是由于有着上述诸多优势,项目收益债券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从行业上来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稳定收入且收入不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的项目均可以探索采用项目收益债来融资,包括垃圾处理、电力、污水处理、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收费公路、保障房建设、主题公园等。

  由于项目收益主要是以项目收入保障债券偿还,而非以项目公司主体信用保障。因此,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主体范围在一般的企业债券发行主体范围上有所扩大。特别是针对一些项目尚在建设期,未有收入及盈利的企业。

  此外,《意见》还明确提到,鼓励承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企业积极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中期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融资。上述海通证券债券融资部人士表示,PPP模式的企业通常为项目而设立,成立时间较短、资产规模较小,盈利尚未体现。因此,项目收益债券的推出恰逢其时,为采用PPP模式运作的企业提供了一条阳光融资渠道。

文章关键词: 项目收益债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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