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各大银行乱收费引众怒 18万人欲诉讼

2013年12月11日 07:53  法治周末 微博
  位于澳大利亚悉尼的澳新银行  位于澳大利亚悉尼的澳新银行

  随着最高院裁定的生效,在以后的相关案件中,各大银行便无法再用“服务费”的外衣来遮掩自己“乱收费”行为,更无法通过“服务费”来掩盖其变相收取“罚金”的实质。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雷希颖

  12月2日,位于澳大利亚墨尔本市的联邦法庭宣布将就3.8万人起诉澳大利亚最大银行——澳新银行(ANZ)乱收费的集体维权案件展开听证,审 理的时间将持续至少3周。由于原告人数众多,本次案件被称为澳大利亚历史上最大规模的集体诉讼案。不过,这起“史上最大”的诉讼案只不过是“八大银行乱收 费”预备起诉案件中的第一起,接下来还有另外7家银行(甚至更多银行)会面临类似的起诉,原告总人数约为185300人,涉案金额预计将高达2.2亿澳 元。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诉讼之所以能够顺利展开,主要得益于2012年9月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一次裁定,在裁定中,最高院驳回了墨尔本联邦法院于2010年所作出的“只有‘逾期付款费’才属于‘罚金’”的判决。

  各大银行乱收费引众怒

  自2009年开始,澳大利亚各大银行的“乱收费现象”开始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迫于社会压力,各大银行不得不对包括信用费、拒付款费、透支费、 未支付费、滞纳费等在内的名目繁多的“罚金”(Penalties)进行调整。以ANZ银行为例,它不仅取消了27项惩罚性收费项目,还将其他项目的收费 额度由35澳元降到了20澳元。

  但是,广大消费者仍旧对银行强行收取明显超过其操作成本的“罚金”的行为感到不满。在澳大利亚诉讼基金的全额资助下,数万名澳大利亚人联合授权莫里斯 布莱克本律师事务所牵头在2010年9月向墨尔本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将ANZ银行告上了法庭。

  莫里斯 布莱克本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成立于90年前的资深律师事务所,它经手的经典案例包括1945年的澳大利亚工人40小时工作制维权,1972年的妇女同工同酬维权,1998年的埃索集体维权等。

  澳新银行成立于150年前,总部设在墨尔本,它是澳大利亚四大银行之一,在收购新西兰国民银行后又成为新西兰第一大银行。此外,ANZ是澳大利亚盈利能力最强的银行,2012年它的纯盈利高达56亿澳元。

  这次诉讼由澳大利亚诉讼基金赞助,该基金专门为商业诉讼提供资金支持。自2001年在澳洲证券交易所(ASX)上市至今,它已经先后为包括潘制 药、航空账单(AWB)和银行乱收费(Bank Fees)等集体诉讼提供了资助,为它的委托方追讨回了近10亿澳元的损失。它的宣传口号是“无胜诉,不收费”(No win no charge),这也就是说,它将负担委托人的所有诉讼及相关费用,并且只在胜诉后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不过,由于其资助的案件涉案金额都不低,因而,这 十几年来,它的收益一直非常可观。

  信用卡费用是服务费还是罚金

  在接到莫里斯 布莱克本律师事务所的起诉后,墨尔本联邦法院开始了对此案长达一年的审查,审查主要围绕着与罚金相关的法律(the Law of penalties)展开。因为,根据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法律,“契约条款”(contractual provision)中所协定的具体违约金额,尤其是与预估损失不相符的金额,是不应该被强制收取的。

  不仅如此,根据新西兰2003年信贷合同和消费者金融法案的规定,消费信贷合同里不应当涉及信贷费用和不合理的违约费用。这就意味着,如果法庭 认定ANZ银行所收取的费用符合“罚金”的性质,那就意味着ANZ的合同涉嫌违法。但ANZ认为,它所收取的特别费(Exception fees)并非“罚金”,而是服务费(Service fees)。

  2011年12月5日,墨尔本联邦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主审法官戈登(Gordon J)表示,她不认为银行所收取的费用属于“罚金”,因而,前述法规不适用于本案。

  戈登法官强调,原告所提出的信用费、拒付款费、透支费、未支付费等,并非由于“违约”而产生的,而是银行在面对客户的“透支”要求时所行使的自 由裁量,无论银行是否接受客户的“透支”请求,只要客户“要求”银行进行支付,就意味着客户授予了银行行使这个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在戈登法官看来,只有滞 纳费能够被视为“罚金”,因为它是由顾客的违约行为直接产生的。

  一审结束后,莫里斯 布莱克本律师事务所很快就对戈登法官的判决提起了上诉,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保罗 吉雷特(Paul Gillett)解释到:“(既然)戈登法官认为滞纳金是由于消费者违反与ANZ的合同造成的,那么这就意味着,这些费用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合理的损 失预估值’。可我们知道,银行所收取的滞纳金高达20至30澳元。如果银行收取的费用大大超过了它的‘损失’,客户就应当有权利去要回多付的滞纳金。”

  他还表示:“戈登法官不仅没有赋予客户追回多付的滞纳金的权利,也没有赋予他们追回其他费用中多付部分金额的权利。这是我们选择上诉的部分原因。”

  上诉后,又经过一年的审查,到了2012年9月6日,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最终以全体通过的方式,驳回了墨尔本联邦法院的一审判决,并认定“墨尔本 联邦法庭提出的,只有针对如滞纳金那样违反了协议的行为所征收的费用才能够被视为是‘罚金’的命题不成立”。这个判决被广大澳大利亚消费者视为是本次集体 诉讼中所取得的巨大胜利,它也为2013年12月2日开始的新一轮的诉讼奠定了基础。

  集体维权对抗银行乱收费

  事实上,澳大利亚从来就不乏“集体维权”的案例。从上世纪早中期的40小时工作制的维权、女性同工同酬的维权到上世纪末的海滨纠纷,再到本世纪的“贵族”股东集体维权和银行乱收费维权,都可以看出,集体维权案件已经成为了澳大利亚法制活动的很重要的一部分。

  作为第一例针对银行乱收费的集体维权案例,ANZ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将为以后的相似案例提供“先例”。澳大利亚作为英国法律的沿袭者,很好地继 承了“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的原则。随着最高院裁定的生效,在以后的相关案件中,各大银行便无法再用“服务费”的外衣来遮掩自己“乱收费”行为,更无 法通过“服务费”来掩盖其变相收取“罚金”的实质。事实上,另外7家即将被起诉的银行,它们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与ANZ相似的行为,即以服务费的名义,对消 费者的违约和不合规的行为收取高于银行实际“损失”和“成本”的费用。

  本次案件的参与人数之多,金额之大,涉及银行之多,影响之广,都是史无前例的。由于有18万人的参与,本次系列起诉银行案从一开始就受到了社会 舆论的广泛关注。不仅如此,银行业所收取的巨额费用也是不容小觑的。莫里斯 布莱克本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Andrew Watson介绍道:“银行业在过去的6年至少已经非法收取了50亿澳元的费用。一旦法院对ANZ的判罚生效,它将被适用到其他所有的银行。”除了ANZ 银行外,包括联邦银行、澳大利亚国家银行在内的另外7家银行都将面临相同的起诉。

  不仅如此,诉讼基金的投资经理詹姆斯 米德维克强调:“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案件,它不仅为银行提供了一个‘先例’,它还将为处理其他收取类似费用的金融机构的行为提供了参考。”

  这起诉讼还是社会对抗利益集团的有益范例。银行业作为澳大利亚最为得势的利益集团,它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对来自民众的声音毫不在意,对于 民众所提出的一些“诉求”也表现出一种蛮横的态度。普通民众如何才能与这样的利益集团博弈和维权呢?本次行动为澳大利亚社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当单个个体 无法与利益集团对抗,无法受到利益集团重视时,那就请单个的个体“抱团取暖”。抱团的人多了,自然也就有机会受到重视;抗争多了,原有的利益城墙就会有机 会松动。这应当是本次案件为澳大利亚社会带来的更加深刻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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