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

2013年11月11日 11:19  《中国外汇》 

  目前,中国内地的家族信托常用来实现对家族企业的控股权。

  文/王延明  编辑/白琳

  家族财富传承永远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由此富豪们出演了一幕幕的人间悲喜剧。像“霍英东后人为争64亿遗产对簿公堂”、“澳门赌王何鸿燊家产之争”之类的话题,往往成为世人茶余饭后的谈资。若在该问题上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家族成员内斗,甚至对簿公堂,导致巨额财富因此大幅缩水,家族企业也可能自此一蹶不振;而财富传承处理得好,则可以成功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成就家族财富和事业的百年长青。西方一些富豪家族就是通过家族信托,成功实现了家族财富和事业的传承。其中,耳熟能详的家族包括洛克菲勒家族、杜邦家族、沃尔玛•沃顿家族等。

  迅速积累的中国私人财富亟需家族信托

  2013年8月14日,胡润研究院和群邑智库联合发布了2013年中国财富报告。报告指出,截至2012年年底,除港澳台之外的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千万富豪(含亿万富豪及以上)人数已达105万人,比上一年增加3万人,增长了3%。其中的亿万富豪人数已达6.45万人,比上一年增加1000人,增长了2%。目前,全国每1300人中有1人是千万富豪,每2万人中有1人是亿万富豪。而2011年全国千万富豪和亿万富豪人数分别为102万人和6.35万人,2010年分别为96万人和6万人,2009年分别为87.5万人和5.5万人,增速不可谓不快。

  在经历了30多年的财富积累期后,中国的富豪(高净值客户)考虑的不仅是通过各种投资方式使财富持续增值,更为重要的是寻找一种有效的方式实现财富和事业的传承。对于企业主来说,这种需求尤为强烈。中国的私营企业中90%是家族企业,资产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客户平均年龄已经达到了50岁,在未来5到10年内,将有300多万家民营企业面临财富和企业传承问题。中国有“富不过三代”的说法;德国也用“创造、继承、毁灭”(Erwerben,Vererben,Verderben)代表三代人的命运;在美国,家族企业在第二代能够存在的只有30%,到第三代还存在的只有12%,到第四代及四代以后依然存在的只剩3%。如何实现财富和事业的传承,成为现今中国高净值客户面临的重要课题。

  家族信托五大优势功能

  实现家族财富灵活、安全的传承

  一个人是家族财富的主要创造者,若其突然去世,子女及配偶将面临困境。设立家族信托可以预防这种情况,家族财富创造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地约定各项条款,包含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条件和方式,以及财产处置方式等。另外,高净值客户非常在意家产能否真正由自己的后代(血亲或收养的)所继承,但当其离婚或者去世后未亡配偶再婚时,则财产可能让他人的后代受益。而设立信托则可保证无论委托人或其配偶再婚多少次,家族财产受益人都只能是其子女或其他指定的受益人。

  实现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安全隔离

  高净值客户多是企业实际控制人。由于在现实操作中,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无法清晰界定,因而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个人资产往往也成为债务追偿的对象。而信托资产是独立存在的,其名义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隔离。也就是说,委托人的任何变故都不会影响信托资产的存在,受益人是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而不是遗产本身)获得利益及享有信托文件指定的管理权限。这就使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除非信托财产为非法所得),从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对家族财富可能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家族信托,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无法通过法庭判决来争夺遗产,从而避免了相关法律纠纷。当然要实现这一目的,需要提前规划,等到财产将要被追索或冻结前再设立信托就来不及了。

  避税、节税

  美国遗产税改革后,自2011年起,联邦政府对去世人的财产征收最高可达55%的遗产税。无数病入膏肓的富人2010年都十分纠结:“要不要今年就安乐死,为子孙后代多留点钱?”事实上,在美国设立信托的重要目的就是节税,由此产生了不同的信托形式,包括:QTIPs(QualifiedTerminable Interest Property,允许配偶继承时免税,委托人也可以改变受益人),QDOTs(QualifiedDomestic Trusts,允许非美国籍的配偶继承时免税),QPRTs(Qualified Personal Residence Trusts,允许委托人赠与时对所赠与资产折价,以便享受税收优惠),GST信托(可免除跨代传递税,即Generation Skipping Tax)等。当然,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一个信托,综合利用各种税收减免政策。

  达到信息严格保密

  当家族信托设立后,信托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均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委托人没有权力义务对外界披露信托资产的运营情况。使用家族信托时,在委托人去世前,财产就已完成转移,避免了遗产认证的过程。

  传承和管理家族企业

  一般而言,富人都希望子女把企业发扬光大,增加家族的财富,因此他们会尽量给后代铺路。一个富家子弟的成长路径往往是:进常青藤名校,学习流行的法律和商科;毕业后先进名企实习,学识先进企业的管理运作模式,再进家族企业,在长辈的耳提面命之下强化训练;最后接管家族企业,在职业经理人的配合下打理生意。然而,并非每个富家子弟都对经营家族企业有兴趣。他们之中固然有李泽楷、何超琼这样野心勃勃的代表,但也有很多人渴望在其他职业方向上发展。比如,巴菲特的儿子霍华德、彼得分别是摄影师和音乐人,无一进入伯克希尔哈撒韦;邵逸夫也因子女无意继承家业而要出售TVB。因此,很多富人通过成立家族信托来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并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其他人或机构管理资产与分配开支,从而使得家族成员将股东和营运者的角色分开,可以放手任用能干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保障继承人即使不经营家族企业也可以生活无忧。家族信托中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置一些特定条款,比如规定家族财产不可分割或信托不可撤销,以避免继承人分产导致股权分散、丧失对家族企业的控制,或因争产导致家庭失和等。

  中国式家族信托:实现对家族企业控股

  在中国内地,家族信托的发展历史比较短,很多方面还不完善。最关键的是,与海外一些国家地区相比,中国内地的信托必须登记,无法很好地保护家族财富隐私,这正是富豪们最忌讳的。因此内地富豪所设立的家族信托几乎都在海外。

  目前中国内地的家族信托常用来实现对家族企业的控股权,这是借鉴香港家族信托的成功经验。香港有216家上市家族企业,其中1/3的企业以家族信托的形式控股。以家族信托进行控股的主要优势是可以有效集中股权,帮助家族后代维护家族与企业的特殊资产。家族的核心理念、政商关系等特殊资产,与创办家族难以分割,家族成员必须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才能发挥这些资产的潜在价值。假若家族事业拥有价值甚高的特殊资产作为其竞争优势,那么无论从创办家族还是其他企业相关者的利益看,都应该由家族成员继续经营,家族可以通过家族信托紧锁企业股权。

  在中国内地,家族信托用来实现对家族企业控股权的例子也有不少,比如SOHO中国的潘石屹[微博]、张欣夫妇,玖龙纸业的张茵,雅居乐的陈氏兄弟等,都已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并通过家族信托来持有公司主要股份。家族信托将创办股东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让其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同时,家族信托又牢牢控制着绝对优势股权,保证家族对企业的持续控制。

  以家族信托进行控股权安排的经典案例是吴亚军、蔡奎夫妇家族信托。在2008年6月龙湖地产公司上市之前,吴亚军与其丈夫蔡奎通过汇丰国际信托,各自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将即将上市的公司股权分别转移其中(具体结构见附图)。

图 吴亚军、蔡奎夫妇家族信托图 吴亚军、蔡奎夫妇家族信托

  吴亚军与蔡奎先在开曼群岛上注册了龙湖地产的空壳公司,龙湖地产的股权由两家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持有,分别为Charm Talent以及Precious Full。之后,吴亚军与蔡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又注册了一个名为Longfor Investment的公司,该公司股权由龙湖地产100%控股。LongforInvestment收购了嘉逊发展的全部已发行股本。这一部分正是吴亚军打算拿来上市的资产。Longfor Investment收购了嘉逊发展之后,又将股权分别以19.2亿港币和12.8亿港币的价格转让给Charm Talent和Precious Full。至此,信托架构已经到了收尾阶段。吴亚军和蔡奎将汇丰国际信托列为受托人之后,开始着手将各自的股权转让给汇丰国际信托的全资子公司。吴亚军将Charm Talent所持有的所有嘉逊发展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汇丰国际信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Silver Sea。而蔡奎也将Precious Full所持有的全部嘉逊发展股份转让给汇丰国际信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Silverland。这两次转让以零代价的馈赠方式进行。信托成立之后,吴亚军和蔡奎都不再直接控制龙湖集团的股权,而成为各自信托的受益人。2012年11月20日,龙湖地产董事会主席吴亚军与其丈夫蔡奎离婚,764亿港元的市值公司,涉及577 亿港元的财产分割,但因为此前双方的家族信托设计安排,龙湖地产估价在这场离婚案中并未受到太大的影响。

  家族信托的风险防控

  一是防范受益人对家族信托财产的无节制挥霍。家族信托是对子孙的一种庇荫,但财富有时也意味着陷阱,有可能导致家族信托受益人成为纨绔子弟,沉浸在无节制的挥霍中。因此,一些富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会专门设置“防止任意挥霍条款”(Spendthrift Clause),即禁止受益人转让、授予或者处理信托财产,对受益人的权力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在信托契约设计时,信托机构可以依据父母对子女的期望设定拨放财产的条件,如所发款项使子女只够过中产生活,或只能用于医疗、教育等支出,让子女不会因继承巨款而出现价值观偏差,成为“二世祖”;同时也防止子女因欠债或离婚而损失信托资产,达到“即使你不能拥有这些财产,也没有人可以从你那儿夺走它”的目的。由于客户有不同的需求,很多财富管理机构都会度身定制家族信托,设计信托资产的运用方式及分配条件。在一些规定中,受托人甚至可以为保证受益人的利益使用信托的收入或本金。当然,客户也可以指定固定的监察人,以监督受托人是否履约。

  二是防范受益人纷争。家族信托被用来进行股权安排时,易在多个受益人之间埋下股权纷争隐患。例如,香港郭氏家族以信托基金的形式持有新地集团42%股权,但后来三兄弟为了新地控制权而闹上法庭。要降低家族信托治理的风险,可在信托内设立受托人委员会(Board of Trustee)。该委员会除了家族各方代表外,还应包括家族以外的专业人士(如税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法律专才)与立场中性的社会贤达,以充分发挥平衡利益、调解纷争、监察决策与监管资产的作用。委员会更要选拔贤能,聘任合适的企业经理人,制定家族成员参与经营的规章并予以执行,同时维护没有参与经营的家族受益人的利益。当然,委员会还可以协调家族成员各尽所能(如担任董事、投入公益事业等),以维系并发扬家族声誉、理念、文化等特殊资产。非家族中立人士在委员会内应占明显比例,有一定任期,并有实际的投票决策权。若只请家族成员和好友担任委员,委员会将有名无实。

  归根到底,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必须深入分析信托对家族与企业的长远影响,谨慎权衡利弊,并以配套的治理机制促进信托发挥正面功能、削减负面影响,达成家族和谐永续经营的目标。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总行个人金融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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