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笑红)昨天,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11号令《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提供有偿家政服务的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8种行为,违者重罚。该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并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和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办法还明确,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8种行为: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法还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家政服务机构有上述严禁的8种行为且拒不改正,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