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未经批准代理黄金投资 承诺最高30%年收益吸金1.47亿

2012年12月21日 07:39  新快报  

  被害人多达987人,广州大块金公司诈骗案12名被告一审分别领刑

  非法吸金1.47亿元,被害人多达987人,备受社会关注的广州大块金公司诈骗案(新快报此前曾多次报道),于本月19日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12名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悉数领刑。其中,主犯马天宝犯集资诈骗罪,被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另一争议主要人物、被告人黄镇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新快报记者 李海强 郭海燕 通讯员 钟言

  未经批准代理黄金投资

  2004年12月,广州大块金公司成立,该公司只有黄金投资咨询资格,没有实体经营,也非金融机构。马天宝为该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2年后,马天宝又在广州大块金公司原住所成立了广东大块金公司(另案处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广东大块金公司(以下称大块金)取代广州大块金的业务后,后者于2007年l月30日被转让更名。

  马天宝等人开始谋划他们的生财之道。大块金仅在2007年12月取得中金公司的代理客户资格,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马天宝等人谎称,大块金代理黄金投资、理财,承诺年收益8%-30%的高额利息,通过内部员工派发传单、电话约谈及媒体宣传等方式,吹捧黄金的升值潜力、市场投资前景及公司实力,极力诱骗客户与大块金签订相关协议书,进行代理黄金投资、理财和投资入股。

  987人被骗共1.47亿元

  为诱骗更多客户投资,2007年2月,马天宝等人利用骗得的款项,投资成立内蒙古汇鑫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称汇鑫),并以该公司名义与内蒙古武川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由此,马天宝等人谎称在武川县投入巨资收购金矿,建设金银冶炼厂等。

  马天宝、陈兮还用骗得的款项参与操办汇鑫取得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资格。2008年3月28日、2008年7月25日及2008年8月初,经被告人马天宝等人策划,大块金和汇鑫以各种庆祝大会和成立仪式的名义,广邀嘉宾和客户参与,大力宣传公司发展前景,诱使更多客户相信他们资金雄厚,确有实力,从而继续投资并期待高额回报。

  2008年6月16日,大块金和汇鑫发布联合公告,由汇鑫履行原大块金所属客户的一切协议权益。同年12月18日,大块金和汇鑫的所有办公场所关门停业。上述涉案人员全部逃匿。

  经核实,大块金和汇鑫从987名被害人处非法收取投资款,共计约1.47亿元。

  ■解读

  法院:“黄镇金是主犯”不足为信

  主犯马天宝在归案时一口咬定,黄镇金才是公司实际负责人。对此,法院指出,工商登记资料、股权协议书以及多名证人,证实马天宝是大块金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汇鑫的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法院认为有关黄镇金是老板的说法,只是部分同案人的一面之辞,却未能提供有力的物证。仅凭同案人马天宝、关君海的供述,没有相关的书证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实黄镇金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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