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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发放首次立法 人社部起草工资支付条例

2012年11月17日 02:48  中国经营报 微博

  索寒雪

  前有《工资条例》的命运多舛,后有《工资支付条例》悄然酝酿。尽管两者不尽相同,但有关工资的“立法”总是本已享有高关注度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中更受关注的焦点所在。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已经开始《工资支付条例》的起草、讨论工作。与之前命运多舛的《工资条例》不同,《工资支付条例》主要是解决工资发放和收入分配中不规范的现象。这是薪酬发放的问题首次被提高到立法层次。

  人社部副部长杨志明向本报记者证实了上述消息,但他并未透露《工资支付条例》的制定时间表。不过,记者掌握的情况表明,相比于之前遭到垄断行业“反对”的《工资条例》,由于涉及到的利益冲突相对较少,格局较为简单,《工资支付条例》的进展要好于《工资条例》。

  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在大会通过的政治报告中,首次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成小康社会,并提出了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在这样的背景下,与《工资条例》《工资支付条例》相关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就显得异常重要。

  工资“支付”立法

  20年以来,中国内地工资发放的唯一依据仅是一个“暂行办法”——这样的局面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将被打破。接替1994年原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将是一部行政规章,目前这部规章由人社部负责起草。

  记者了解到,人社部负责起草的即是《工资支付条例》,与此前陷入停滞的《工资条例》不同,该条例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工资支付问题,据了解,《工资支付条例》主要包括规范工资发放的方式,工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工资清偿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款项,最低工资标准等内容。

  在此之前,一直被视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工资条例》因为在讨论过程中,垄断行业表达出不同的意见,不得不暂时停滞。而《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工作最早于2009年前后启动,由于利益格局相对简单,目前的进展要好于《工资条例》。

  目前国内正在实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而制定的。

  “基于这两方面原因,我们正在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杨志明说。

  在人社部紧张制定《工资支付条例》之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召开国务院常务办公会,确认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其总体思路为“提低、扩中、调高”。而《工资支付条例》便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一部分。

  不过,《工资支付条例》是否随国务院制定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一并出台,参与该条例制定的多位人士均未向记者明确表态。

  在向本报记者证实《工资支付条例》正在制定的同时,杨志明表示,当前制定过程中的重点之一,是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发放制度如何保障。“《工资支付条例》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保障农民工的欠薪问题,并且从更高的法律层次上进行解决。”

  杨志明向记者介绍,近几年人社部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在不断加强。

  目前采取的办法是“明确一级承包商负责解决分包商欠薪的问题,明确了欠薪逃匿以后,由行政和司法联动打击的制度,还明确了实地管理、分级负责,省政府负总责的制度。为了加大威慑力量,对于欠薪数额大的,有一些不给的,欠薪逃匿的,政府主管部门指令你支付却不支付的要治罪。” 杨志明介绍。

  时间表尚未确定

  据了解,《工资支付条例》制定的主要参与者是人社部工资研究所,此前一直低调制定的条例,却在十八大期间被提出,外界再次对此条例燃起兴趣。

  但记者问及目前的制定进展时,杨志明透露,“我们的专家还在积极的讨论之中,这是一部值得期待的条例。”对于出台时间表,杨志明明确表示,“年底不会出台,也很难透露一年之后的进展。但是,肯定会有明显的推进。”

  据了解,目前,国内各省都相继出台了属于本省的《工资支付条例》,主要内容是不能随意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目前已有北京、浙江、湖南、河北、珠海等地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了工资支付的规定。

  以江苏省为例,其起草过程是,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立法计划,省劳动保障厅成立了起草小组,形成了条例初稿。其后,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对条例初稿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征求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并赴南京、无锡、扬州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分别召开了由有关部门以及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几十家相关企业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经省政府法制办与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总工会等单位反复协调,形成了《条例(草案)》。该草案于2004年8月4日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目前有关收入分配改革的工作正在积极推进。总的思路是,从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的实际出发,在发展中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在调整中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朱之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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