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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黄金上演黄金腾挪大案 炒金者血本无归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4日 13:23  法治周末微博

  诱于1:100的高杠杆率,怀着一夜暴富的梦想,在似是而非的监管灰色地带中,地下炒金客前赴后继。但疯狂的代价再次上演。这次,中天香港给了地下炒金客们一个问号———炒金血本无归,他们本是受骗者,怎么也犯罪了呢?这犯得到底是哪门子罪?

  内地黄金市场法律与监管仍然不健全,不少地下炒金公司利用这一灰色地带,也利用投资者对香港金银业贸易场职能的误解,上演了黄金腾挪大案

  法治周末记者李飞

  “非法经营罪”这个口袋有多大,没有人能给出定论,但装下300多位当事人却不在话下。

  “如果按正常程序,该案件7月底就可能开庭审理,总算能给几百位涉案人员一个结果。”一位不愿具名的本案代理律师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而所有涉案人员都有一个类似的身份,就是中天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香港”)的“个人代理商”。

  今年2月,许多内地中天黄金交易(以下简称“内地中天”)的投资者发现自己开设的黄金账户被冻结,无法出金,客户向香港金银业贸易场(香港金与银等贵金属的交易场所)投诉,也并未得到明确答复。数日后,香港金银业贸易场理事长张德熙公开表示:“经调查,中天香港与内地中天并无关联。”这个回答让资金被冻结的投资者大感困惑,因为多数投资者都是通过中天香港在内地的经纪人介绍开户,其客户总数甚至占到了中天香港总客户数的一成左右,为何此刻会翻脸不认人?投资者直到3月8日才获悉,中天香港财务副总监陈意明等人在浙江金华被警方控制,并被冻结了数额巨大的资金。

  就在同一天,北京300多位内地中天的个人代理商也被“请”进了看守所。投资者这才意识到事情并非那么简单,但令他们困惑的是自己究竟犯了什么法?

  投资被“借“致资金链断裂

  “看守所人满为患的情景颇为壮观,连一般不将同案人员关在一间屋子里的惯例都无法顾及。”其中一位当事人对法治周末记者回忆道,“虽然后来因为取保候审等原因出去了不少人,但看守所中仍有超过200名的涉案人员。”

  经济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并不罕见,但令人感到蹊跷的是,这300多名当事人中,大多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法。有些人甚至在事发前已经几个月没有从事黄金代理事务,却仍被拘到了看守所里。

  “我们也是受害者。”另外一位取保候审的当事人陈琦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困惑,“在得知中天香港无法出金后,我脑海里出现的第一个想法就是客户怎么办,我们一定要去香港维权帮客户要回他们的钱。于是在内地代理商中,我们创建了很多QQ群,想组织大家去维权,保护自己和客户的利益。但我们找媒体,找香港警署,找香港金银业贸易场,都没有得到想要的支持,所有的部门都在推卸责任,甚至没有人告诉我们中天香港到底出了什么事。”

  类似的情况在大多数当事人身上都有体现。当然,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并不能代表整件事情的脉络。

  香港金银业贸易场曾透露,内地公安局与香港警方一直在调查中天香港的投诉事件,其中最为关注的疑点是,中天香港之所以在内地广招投资者,很可能是其在私设“盘中盘”进行操作,并没有让内地投资者的资金流入香港金银业贸易场的大平台。

  对此,从事金融业务的律师郭卫峰对记者分析道,如果黄金是实盘操作,客户的资金并不在交易商手上,那么即使中天香港出了问题,客户也能从合法渠道拿回自己的资金。但此次中天香港突然冻结客户账户,的确让人怀疑是在用模拟盘操作,“借”客户的资金在自己的盘内交易,才导致资金链突然断裂。

  对此,陈琦不解的问道:“我们在香港政府唯一认可的黄金交易场所———香港金银贸易场中,确实找到了中天香港的名字,而且是被贸易场指定认可的黄金现货电子平台交易商,这让我们对该公司充满了信心。并且中天香港的人告诉我们代理是合法的,并且有大陆代理授权书给我们。现在为什么中天香港的个人代理又是非法经营呢?这样的公司也会出现模拟盘操作吗?”

  问题可能就出在投资者对香港金银贸易场职能的误解上。

  事实上,在香港黄金交易的平台里,香港金银业贸易场的确是唯一正规的“监管机构“,这也使得各家平台都争相宣称自己是香港金银业贸易场的会员。然而共赢经济研究所所长马国书告诉记者,香港金银业贸易场本身就像内地的行业协会,只是个自律性质的机构,其并没有日常监管职能,对会员的不规范行为也没有行政干涉的权限,只是在会籍申请和开除会籍的时候行使一定的监管职能。而这却让很多内地投资者以为有监管单位就不会出事,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其实监管单位未必能起到某些投资者想当然以为有的保护作用。

  地下炒金规模日趋庞大

  事实上,中天香港的运营模式已经延续了数年之久,一直与实盘经营一样正常存活,这也是让投资者和代理商人群日趋庞大的一大原因。

  身为北京个体经营者的唐清是陈琦的同学兼投资者之一。2009年,出于个人资产管理需要,唐清想通过购买黄金实现资产增值。但目前仅上海期货交易市场能提供黄金期货合约,杠杆率仅为1:8,而且合约金额较高,一手合约需要几万元资金。这对流动资金本来就吃紧的唐清来说并没有多大吸引力。而当时各大网站上都出现过中天香港平台的广告,让她萌发了参与“地下炒金”的念头。

  通过陈琦,她了解到去香港金银业贸易场参与外盘黄金交易,杠杆率可以高达1∶100,这不禁让她心动。“虽然他(陈琦)提醒过我,这个不受法律保护,但我觉得这个公司能做1∶100的高杠杆交易很划算,而且不用占用太多流动资金,只要自己小心操作,应该不会出大问题。”唐清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之后的发展果然如唐清所预料,两年里虽然业绩有赢有亏,但黄金操作一直进行正常,这让她对这个“中天香港”的内地代理越发信任。直到今年事发,唐清才发现自己的资金已被冻结。唯一让唐清感到蹊跷的是,按照中天香港官方网站上的步骤开户,入金之后,入金的账户就是中天香港财务总监李梓元和副总监陈意明在内地的人民币户头,而这与之后香港金银业贸易场所宣称的中天香港与内地中天毫无关联明显矛盾。

  “类似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陈琦告诉记者,“正因为是熟人,我才能把风险都告诉他们,他们也都接受自负盈亏的事实。”为了降低风险,陈琦只开发自己的熟人成为代理客户,亲戚、朋友等数十人都有参与。也因此,同很多代理商一样,他并未受到投资者太多的责难。

  但由于从中获取的佣金超过25万元,陈琦目前还是受到了非法经营罪的指控。这个数额,在代理商中并不算高。“我们是按交易次数收费的,也就是交易一手,收取70美元佣金。而由于高达1:100的杠杆率,客户的投资金额往往都不大,在5000元到10万元之间。”

  虽然投资基数看起来都不大,但上述代理律师为法治周末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以涉案人数200人,每人代理佣金25万元计算,仅佣金就高达5000万元左右。而每个代理商至少经手20人以上的客户炒金,即使单个客户投资额为5万元,炒金总额也将达到2亿元以上。而这还仅仅是保守估计。

  面对巨大的涉案金额,陈琦和自己的同行似乎并不惊讶。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早已知道代理黄金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但由于并未被明确告知是犯罪,所以很多代理商仍乐此不疲,直到被装进了非法经营罪的“口袋”中。

  高杠杆率背后的高风险

  究竟1:100的杠杆率有多大的吸引力,能让如此多的投资者趋之若鹜?

  陈琦对记者解释道,目前期货黄金采用的是保证金交易的形式,假设你现在以1400美元/盎司的价格买入一手黄金,一手等于一百盎司。那么一手交易需要的总额将高达14万美元,这对一般投资者来说很难负担得起。如果有1:100的杠杆率的话,那么投资者做一手交易只需要1400美元的保证金就可以了。而且现在很多平台一手交易的保证金只要1000美元,杠杆比例甚至超过一百倍,这种比例吸引了很多想要一夜暴富的投资者。

  但很多投资者并不知道,高杠杆率带来的不仅仅是收益。

  事实上,前几年美国债务危机爆发时,国内就有许多购买海外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仅赔光了自己的本钱,还倒欠了外资银行不少债务,由此产生了一批“负翁”。对于这种采取资金放大100倍的黄金业务,如果金价下跌1%,客户的保证金就会全部赔光。何况近几年来金价的波动非常大,经常会一夜下跌2%、3%,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客户会不会也变成“负翁”?对此,记者以投资者身份咨询多家黄金交易平台发现,几乎所有公司都绝口不提高杠杆率带来的风险,少数公司面对质疑也只是解释道:“风险很低,不会变成‘负翁’,出现风险公司会及时平仓。”

  但是,记者在其中一家黄金交易平台提供的客户协议书中看到这样的风险提示:“从事杠杆式贵金属交易所导致损失可以是相当大的,客户所招致的损失可能会超过客户原本投资的资金……客户对账户内的赤字有偿还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金市波动巨大,公司不能及时平仓,那么投资者不仅将赔光全部资金,还会倒欠公司钱,而且必须偿还。这与上述黄金交易平台所宣传的低风险截然不同。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黄金分析师张盈盈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道,1:100的杠杆率使许多投资者蠢蠢欲动。但投资者同时也要明白,国际市场瞬息万变,如此大的杠杆也加大了爆仓事件发生的概率。不仅如此,地下炒金的许多公司其实并未将投资者的资金在国外开户,而是使投资者只看到账面的波动,这就是所谓的“模拟盘“。最终投资者只是输给了电脑,而资金却进了公司的口袋。还有一些公司的软件自身就存在较大的问题,在行情剧烈波动的情况下,想要平仓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加大了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在马国书看来,目前国内并没有开放包括“伦敦金”在内的境外黄金和外汇市场,所谓的代理香港机构在内地炒金可能只是一个幌子,客户的资金很可能没有真正用于炒伦敦金,而是被挪作他用了。即使资金真的被用来炒伦敦金,有的机构也会利用网络故障让客户在赚钱或大跌的时候不能成交,故意让客户亏掉,这种事已经发生过多起,而冻结账户也是其中的手段之一。

  黄金市场亟待立法规范

  由于此次事件,中天香港被香港金银业贸易场由A1级会员降为S级会员,被“指令暂停市场交易”,但全国各地人数众多的个人代理商该何去何从,却成了问题。

  因为地下炒金与收取佣金,他们被以非法经营罪拘留,而原本合法的内地代理商身份,也成了他们的犯罪证据。这让代理商们不免想弄明白,是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违法的行为都能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对此,郭卫峰告诉记者,非法经营罪的确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征,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就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属于非法经营罪。也就是说,在尚无立法解释加以限制的情况下,这显然是一个富有弹性的条款,给司法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而个人代理商的遭遇也给黄金市场的规范交易敲响了警钟。

  随着中天香港的陨落,地下炒金市场并未偃旗息鼓。相反,网络上随处可见的交易平台广告更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甚至中天香港都成了某些交易平台的宣传借口,以自己与中天香港的对比来凸显出自己平台的正规。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刘少军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从法律层面来讲,这种绕开监管,地下炒金的模式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现问题,投资者将会蒙受巨大的损失。”

  事实上,境内黄金市场健康、健全地发展早已成为了亟待解决的课题,监管层对我国黄金市场的重视程度也始终在增强。从2010年8月央行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到2011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都是在规范黄金交易市场。而只保留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易资格的规定,也对一些地方性的黄金交易所和地下炒金公司形成打击。

  张盈盈认为,近几年我国的黄金市场虽然发展迅猛,但国内的黄金投资品种仍然较少,尤其是适合个人投资者参与的品种并不多,不能满足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的需求,多数个人投资者只能转向地下交易市场,才使得地下炒金活动盛行。丰富而规范的黄金市场,将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对此,招金投资分析师林爽向投资者建议,要加入贵金属投资平台,首先要详细调查该公司的资质情况,不要被销售人员的言词蛊惑。香港金银业贸易场在贸易场的网站上会公布其会员公司的详细介绍和入金汇款地址,投资者应严格核对销售人员提供的汇款账号是否与之相符。同时,对于提供人民币入金的交易商要提高警惕,在国际惯例中一般只接受美元、欧元、英镑、港币等入金方式。

  最重要的是,投资者需要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我国金融市场开发较晚,投资者普遍不具备成熟的投资理念和丰富的投资经验,因此,对于高杠杆交易品种应事先理性评估自身情况后慎重选择。否则,就可能被交易平台“借”走资金挪作他用。

  本案链接:

  ■中天香港:即中天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香港金银业贸易场A类会员和金银业贸易场认可的电子交易会员,同时具有新西兰外汇交易牌照和具有中天国际咨询有限公司的金融公司。2012年2月20日至今该公司停止业务。3月6日,该公司被香港金银业贸易场降为最低级S级。

  ■内地中天:即内地中天黄金交易中心,此前其客户可以按照中天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的步骤开户,运行一直正常。但自2012年2月20日,炒金客资金被冻结。随即,中天香港集团也张贴告示称,公司与内地中天黄金交易中心为两家独立公司。而内地中天的个人代理商也先后被拘。

  法律小贴士

  ■黄金投资的5种合法途径

  目前内地受法律保护,有明确政策规范的黄金投资渠道有5种:一是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供的黄金现货产品;二是商业银行或黄金公司提供的实物黄金;三是商业银行提供的纸黄金业务;四是上海期货交易所提供的黄金期货交易;五是中国金币总公司下属的深圳金币经销中心及其授权的特许经销商。

  ■黄金市场立法

  2010年8月,央行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1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其他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非法经营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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