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十天时间,张强(化名)在发现银行黄金买卖交易系统存在漏洞后,利用该系统漏洞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获利2100多万元!但随后这两千余万巨款很快被开户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划走,而他也被银行告上了法院……近日,备受关注的“中国黄金第一案”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案的二审主审法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讲述了案件的审理全过程。通讯员 邵举强
记者 李世武
A低价委托炒金成功
就几天成千万富翁
二审主审此案的济南中院民二庭褚飞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2006年5月30日,张强从外地携款2.7万出差到济南,看望大学同学刘伟(化名)。因身份证已过期,张强用同学刘伟的身份证,在济南某银行开设黄金买卖账户,采用电话银行方式做黄金买卖交易。
6月底,张强要回外地,他在走之前进行电话委托。当时黄金价为每克160元左右,张强输入了参考价145元。5天后,张强从外地归来后发现,自己的委托成功了。
于是,张强开始输入远低于即时正常黄金价格的买入价格,并逐渐探底。截至7月8日,共操作买入交易65笔,卖出交易61笔,获利21930382.24元。两人用了仅十天的时间,从穷小子变成了千万富翁。
B银行称其恶意操作
他本人却认为合法
褚飞法官告诉记者,没过几天银行就找到了张强及其同学,银行认为张强等人的上述交易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性质,随即将其交易获利款项划走,并请求法院撤销上述126笔黄金买卖交易。
然而,张强却认为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交易系统,按正常电话语音提示逐步操作,输入的交易命令也得到了系统认可,并不存在违规现象,合法有效。他要求银行归还其被划走的2100万余元交易所得。
C凭着银行系统漏洞
重复操作有故意性
褚飞法官告诉记者,如银行拿不出关于开展该业务合法性的证据,这项业务就会被认定为非法业务,其与被告张强签订的合同也就属于无效合同。最终,法官多次前往北京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确定银行开展的“纸黄金”业务的合法性。
通过对所有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分析,褚飞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张强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只有两个当事人,即银行和张强本人,双方之间是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
这个细节让褚飞判定,银行是这126笔“纸黄金”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张强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就在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时,褚飞法官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细节。被告张强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
在审理中褚飞发现,按银行“纸黄金”交易的规则,客户以止损委托方式,设定低于即时黄金报价买入黄金时,银行交易系统应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计算机没做出正确判定。
张强进行买入交易65次,每次都以低于即时黄金价格5到22元不等的价格买入黄金,之后立即以接近即时黄金报价的正常价格卖出,赚取其中的差价,反复进行操作,最终获利2100余万元。“找到漏洞后,进行这么多次连续、重复的操作,充分说明张强是故意为之。”在褚飞看来,这些才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 新闻背景
其轰动性
不亚于“许霆案”
褚飞法官告诉记者,由于这是当时银行业第一起因为“纸黄金”系统漏洞引发的诉讼案件,且涉案金额巨大,引起了关注,并被冠以“中国黄金第一案”,而该案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很大轰动,人们议论纷纷,有人还将其与发生在深圳的“许霆案”相提并论。
有人说,“利用银行系统的漏洞得利,都是不当得利,都应追缴所得,甚至当事人可能还要负刑事责任,就像‘许霆案’一样。”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笔一笔的交易,经过了一个受理、审查、确认的过程。我委托买,你给我买;我委托卖,你给我卖,我获利了,难道就是不当得利?那么我如果赔了,银行也会负责吗?”
2010年9月,济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银行关于撤销张强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进行的126笔交易的诉讼请求。被告张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而本次二审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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