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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可分摊计税

  理财问《钱道》

  本期主持人:羊城晚报记者 严丽梅

  问:我今年47岁,是广州某国有工业企业的老员工,在厂里工作超过了25年。近年来,由于所在厂子的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产品竞争力低下,已经连续亏损数年。经几次职工大会讨论后,决定年内申请破产关闭。按国家相关政策,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企业可申请提前退休。按照相关标准,我可以取得十几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请问这笔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是否需要缴税?

  张姨

  《钱道》:据广州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告知,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剩余的月份分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假设张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剩余36个月,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可取得一次性补贴15万元,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张姨的应纳个税额为:[(150000÷36-3500)×3%-0]×36=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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