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农
最新一期《瞭望》周刊刊登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前瞻:反腐败与党内民主是亮点》文章分析,十七届四中全会或对官员财产申报作制度性安排。果真如此的话,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再次激活为社会舆论的热点话题。
今年以来,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多次被中央领导肯定。而且从现实层面看,官员财产“阳光法案”是反腐败的利器,已经成为政府和民间的一致共识,并且在国外也得到有效验证。是故,我们有理由相信十七届四中全会或将在此方面做出制度性安排,回应社会吁请,实现民心所向。
其实,官员财产申报已经不是一个全新概念。199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已经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的各项收入申报,纳入了制度化体系。这可以看做是目前社会吁请的官员财产申报制的雏形。在此基础上,去年北疆小城阿勒泰和浙江慈溪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进行了实际探索和试点,并引起了中央高层关注。这些,为具有全国指导意义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破冰,奠定了前期基础。
但是必须看到,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一直以来在社会吁请出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过程中被忽视、被遗忘,有着颇为复杂的制度和现实背景。其一,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从涵盖范围上并不完全等同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县(处)级以下的干部被框在制度之外;其二,从申报范围上还仅仅是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等收入申报,与全面的财产申报尚有距离;其三,也是最关键的,收入申报制度并没有辅以体制外监督的配套政策,申报并不公开,几乎成了“填表+归档”的必行形式,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所以,呼之欲出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成为真正的“阳光法案”,必须突破此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制度局限,尤其是财产申报应该辅以公示制度。此外,如何有效监督官员财产申报是否属实,官员合法财产如何界定,官员近亲属是否要被纳入申报范畴,等等这些细致的制度安排,需要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中得以规范,以完成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向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蝶变。
如我们近邻韩国,1981年颁布了《公职人员伦理法》,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初始阶段,也因为登记结果不公开,基本属于“财产登记制度”,实际上摆脱了国民监督。12年之后,韩国开始强力推行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和金融实名制。在金泳三掀起的廉政风暴中,韩国有5000多名贪赃枉法的政府官员受到惩处。此后,韩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断完善,比如2005年通过了阻止高级公务员进行股票交易法案,要求公务员申报不动产、证券等主要财产的价格变动事项。同时,对虚假申报进行严惩,今年5月,首尔市教育监孔贞泽就因遗报被判处罚金,并被免职。这种制度安排下,韩国官员财产公开成为每年1月的例行公事。韩国腐败防止学会事务总长李东铁博士说:“这项制度的确减少了政坛腐败。”
笔者以为,周密的制度安排和准确的现实突破口,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呱呱坠地的两个关键。制度应该是配套的,比如公示、实名等;现实突破口,其实很难,如果强制推行,要么被地方篡改,继续流于形式,要么发生官场地震,正因此,设立三年过渡性申报公开期、让“新后备干部”和“新提拔干部”率先公示财产等解压现实阻力的建议,先后被抛出。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确实需要一个现实突破口。但纵有困难和阻力,官员财产“阳光法案”的方向没有任何偏谬。加大反腐力度,既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需要,也是民心所向。是故,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破茧而出应该是指日可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