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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建议加强境外机构理财产品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2日 02:5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徐畅

  21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的境外理财产品发售规制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表示,由于境外理财产品在国内还属新现象,未被纳入相关监管之中,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诸多难题。未来我国监管机构应对境外机构发售理财产品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

  自中国证券报对内地投资者在香港理财遭血洗的报道见报以来,境外机构理财产品风险、投资者权利保障等问题引起了业内深入探讨。

  投资者维权难度大

  受Accumulator产品之害的内地个人投资者面对强大的境外金融机构,无论是在财力、人力还是专业知识方面无一不处于弱势。

  知名律师杨兆全介绍,目前,与内地投资者陷入纠纷的境外金融机构有荷兰银行(香港)、星展银行(香港)、汇丰银行(香港)、花旗银行(香港)、恒生银行(香港)等。有部分内地投资者与银行的纠纷进入了诉讼程序,或是投资者主动在香港起诉银行,或是被银行起诉追债。中国证券报曾对此作了深度报道,一些KODA(Knock Out Discount Accumulator,累计期权合约)受害人已“抱团”反击香港银行。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董安生表示,从法律上来说,想要完全认定合同无效面临困难。在管辖权方面,不少结构性产品的合同排除地域管辖,在法律适用上,这些合同确定了法律适用条款,因此也很难适用内地法律。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锋表示,应理性看待投资的风险和损失,要区别市场系统性风险带来的投资损失和银行销售人员欺诈带来的风险。从法律上来说,投资者要维权主要关注合同的签订是不是欺诈造成的,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投资者要举证银行销售时有欺诈行为要提出相应的证据,这就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加强监管与信息披露

  不少与会专家表示,一些境外机构理财产品之所以发生问题和纠纷,一是银行设计产品不周全,二是在监管上,审批和监督还是需要进一步加强。

  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认为,现行法律很难给这部分受损投资者提供有效救济。未来在立法、执法上需要关注这个问题。对于风险很高的格式合同,需要建立风险提示制度。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认为,中国金融体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削弱了监管效率,应当尽快变成合业监管。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这使得产品销售人员为了销售更多产品,而进一步弱化产品风险,误导客户。东方华尔金融咨询公司的王轶珍表示,有必要在结构型理财产品这种复杂产品的销售中,引进更多具有操作性的行为规范,如类似产品风险提示确认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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