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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真假迷局:这20万元是我借的吗

  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对借条上的同一签名得出相反鉴定结论,目前已启动复核程序

  一张借条与两个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

  同一张借条上的同一个签名,两家不同的司法鉴定所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借条上的“汪海梅”究竟有没有欠过20万元现金?法院应该采信哪一方的证据?记者昨日对此事进行了了解。

  A 缘起

  一张20万借条引发的官司

  汪海梅多年前从攀枝花市米易县来到成都做生意。2008年3月,汪海梅接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一张传票,她的朋友叶强把她告上法庭要求其还20万元借款。

  汪海梅认为自己并没有向叶强借过钱,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同意了汪的请求,但叶强和汪海梅均不答应在对方提出的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于是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指定四川光明司法鉴定所对汪海梅的笔迹进行鉴定。

  2009年1月,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借款纠纷,笔迹真伪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由于出现了两份不同的鉴定结论,汪海梅要求对笔迹重新鉴定,法官宣布休庭。

  昨日,汪海梅给记者看了“肇事”借条的复印件,借条是用电脑打印出来的,上面写到:汪海梅今借到叶强人民币现金20万元整,此款本人定于60天之内还清……借款人处签名“汪海梅”,但是没有摁手印,落款时间为2007年7月12日。

  B 争议

  一个签名得出的两种结论

  四川光明司法鉴定所:签名笔迹是同一人书写

  2008年11月,四川光明司法鉴定所对叶强提交的借条原件进行笔迹鉴定,2008年12月2日,四川光明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书,结论是:送检材料签名笔迹与样本签名笔迹在书写速度上,字体、字样等一般特征上存在符合点,单字的起收笔特征、搭配比例特征、运笔特征、笔顺特征等细节特征上存在大量符合点。

  经过比较,其存在的差异点为一般特征,非本质差异;检材、样本存在的符合点较多,且特征价值较高,其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体系,是本质的相同。因此最终的鉴定结论为:“检材上汪海梅的签名笔迹与样本上汪海梅的签名笔迹是同一人书写。”

  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签名字迹应是模仿形式

  汪海梅2008年12月26日找到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对笔迹进行鉴定。2009年1月9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结论:检材中署名“汪海梅”的签名字迹不是汪海梅本人所写。初步比对发现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在书写风格等一般特征上接近,但详细比对发现,检材字迹的部分连运笔动作不流畅、形快实慢,同一个连运笔动作中有中途停顿、抖动现象。综合评断,这是模仿笔迹常出现的特征,是模仿人在书写时故意降低运笔速度、强行改变自己的书写习惯形成的。特别是“汪”字当中“王”部最后一横的右上挑收笔动作实际上反映了模仿人本人的书写习惯。因此,检材中的签名字迹应是模仿形式。

  □记者调查

  鉴定机构:出现不同结论很正常

  同一个签名为何得出不同鉴定结论?四川光明司法鉴定所所长李欣芸说:“鉴定报告出现不同结论很正常,笔迹鉴定是专家对一个人书写习惯的分析、判断,对笔迹特征的认识。”鉴定所此前从合法渠道采集了汪海梅签名的原件照片,这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得出借条上“汪海梅”三个字的签名是她本人所写的这一结论,是鉴定所的工程师经过认真核对后得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出来之后,汪海梅多次找到鉴定所反映情况,司法鉴定所对此启动了复核程序,并且通知武侯区人民法院暂停采信之前得出的鉴定结论。复核过程中,鉴定所加入了其他鉴定成员,采集了更多的样本进行鉴定。如果有必要,鉴定所会外聘其他鉴定所或权威机构经验丰富的专家参与。李欣芸说,鉴定所近日将出台最终的鉴定结论供法院参考。而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也表示,鉴定中心的结论是正确的。

  专家说法:结论相当于证人证言

  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究竟有多大法律效力,面对两份不同的鉴定结论法院应该采信哪一方?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教授邹明理介绍,同一份鉴定样本得出不同鉴定结论很正常,笔迹鉴定是专家根据个人经验作出的认定,由于每个人的认知有差异,得出的结论也会出现差异。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法院会征求双方意见再次鉴定。如果不同意,法官会对双方证据做出判断,鉴定结论只相当于证人证言,法院会根据全案综合判断以决定是否采信,不会把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

  记者 李寰 实习生 刘晓娜 摄影 雷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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