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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包晶晶 选稿:李浩翔
又是一年“3·15”,又是一个维权日。从世界经济金融危机蔓延的2008年走来,大家的财富多多少少有所“缩水”,因此,今年的3·15大家将把更多关注的目光投向“理财维权”。
银行理财:投资者教育重于维权?
自2007年底至今,银行的产品接连“东窗事发”,诸如产品预期收益率被夸大,而实际收益出现高幅亏损;产品的投资方向被银行中途改变而未经过投资者同意,甚至未履行告知义务;由于银行对产品的内部评级不当而导致投资者决策失误等.....。
东方网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消费者遭遇理财产品的收益“陷阱”之后,第一反应是跟销售方理论,但往往收效甚微。据了解,我国理财市场中,很多产品并非银行本身开发,银行仅仅扮演承销产品的“中介”角色。那么他们对于产品的收益实现能力和风险控制必然没有自身开发的产品严格,此外,在行情好、投资者热情高时,夸大宣传和隐瞒风险也常有发生。
专家表示,专业知识不够丰富的投资者,在购买时银行类理财产品的时,最好选择产品说明书简易明了的理财产品,而不是单看产品的宣传资料,轻信所谓的“预期收益率”,也不能任意听信产品销售人员的片面之词。
然而,管理层和媒体对投资者的教育和风险提示,远远追不上金融业强劲发展的趋势,毕竟不可能让每一位投资者都具有专家般的眼光和风险意识,面对愈加纷繁复杂的理财市场,是否应该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呢?
保险服务:解决理赔纠纷的三个途径
保险一直是投保人遭遇“消费陷阱”的多发领域,在银行保险销售渠道中,业务员过分夸大“分红型保险”产品的收益水平、甚至连同银行工作人员竭力向客户推销保险;宣传资料只登产品收益和年限,不提示风险、不讲明退保费用、现金价值等关键因素,诱使消费者将保险当储蓄购买,最终导致高额损失。
有网友表示曾有相关的经验,“银行方面推销保险产品的时候都夸大收益情况,最后结帐的时候却说理财产品有风险,收益不能保证。”对此,她也表示出相当的无奈和不满。而记者本人也曾多次接到信用卡发卡行的推销电话,业务员介绍产品和回答询问时,明显缺乏金融知识,想必也很难准确对投保人明示投资风险。
律师提醒,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如果索赔理由正当,应先向保险公司陈述事实,力求达成赔偿协议;如果商议不成,则向保监会投诉;如果依然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是解决理赔纠纷的三个途径。
当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时,庞大的维权成本又会让人望而却步,理财者不禁要问:理财维权,我们到底要怎么做?
专家呼吁:建第三方维权机构
显然,尽快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配备有关金融法律方面的人员充实消委队伍,让法律赋予消委具有帮助老百姓理财维权的权力,让金融维权落到实处,才是当务之急。而重庆社科院专家也呼吁,“对投资者更公平的做法就是,组建一个与金融企业、金融监管部门完全脱钩的第三方维权机构,让需要理财维权的市民都通过这个机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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