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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 慎重下笔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08日 11:45  卓越理财

  文/李波涛

  引言:中国人历来喜欢咬文嚼字,不过很多被用在政治的领域,而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对法律用语的咬文嚼字,更是至关重要。

  中国正在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相伴随的是人们经济生活的丰富负责与法治精神的提高。无论是公司之间的大额经济贸易或者是担保,还是人们日常的买卖、租赁房屋,抑或购买一些价值额不高的商品,都会涉及到签订合同这一环。而在约定合同的内容中,有两个关键词“定金”和“订金”,往往被混淆而混乱使用。一旦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分歧,往往就会导致矛盾的产生,甚至对峙于法院。

  于法有据

  据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歌手屠洪刚因卖房后不能如约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被一位毕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双倍定金。原告毕先生向法院起诉称,今年1月8日,他与屠洪刚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屠洪刚将其所有的朝阳区清境明湖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他,他向屠洪刚支付定金30万元;如果屠洪刚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他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

  毕先生为什么要求屠洪纲返还双倍定金呢?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依据此法律条文,原告毕先生的请求如果属实,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法律这样规定是否是一个漏洞呢?其实不然,法律是经济和政治升华后的一种社会规则的形式,只要没有违反自然法和人类的基本道德伦理准则,只要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法律就是善的法律,合理的法律。法律这样规定,旨在对违约人进行惩罚,达到促成合同顺利履行的目的,减少纠纷所遭成的资源浪费。况且《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这样更能达到合同双方的平衡。

  订金属《合同法》

  透过《担保法》的规定来看,“定金”是属于担保的范畴,是一种现金的担保。而“订金”的含义则属于《合同法》所规范的,类似简单的分期付款。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虽只有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却是大相径庭。在我们日常的经济活动中,细细区分两者的含义并慎重下笔,才是稳妥之道。

【 新浪财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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