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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质押融资 好花难结善果(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9日 06:31 金融投资报

  “目前在理财产品质押融资上存在着法律障碍问题。”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唐军律师称,从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看,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用于设立权利质权。而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可以用于设立质押,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用于质押缺乏法律依据,商业银行如接受理财产品质押,其质押权将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既无法对抗司法机构的冻结和扣划,也无法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由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持有人对商业银行的一种合同权利,既没有权利凭证可以交付,也没有特定的管理机关可以登记,所以以商业理财产品设立权利质押,无法满足物权法法理上对于质押的公示要求。专家:“全面开花”风险难控

  中国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彦斌认为,从表面上看起来,用理财产品质押融资是一件大好事,但深究起来,其可行性较差,其中最大的问题是,银行如何防范风险?也许银行首先想到的是将客户账面上的理财产品进行质押登记冻结,再按照当时的市值打折。按惯例,用于融资的抵押品价值打7折,这在理财产品价值相对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还是可行的,但如果遇上目前股市大幅下跌,那些与股票挂钩的理财产品,其价值就会大大贬低,银行可能存在着比较大的放贷风险。例如目前的QDII理财产品,其净值大都跌至0.70元以下,“而且根据我的初步分析和判断,今年年内还有可能跌至0.50元。”刘彦斌说,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为了有效地防范放贷风险,要么不愿意提供理财产品质押融资业务;要么将打折的幅度提高,假定提至5折,这样的结果也会使客户的融资效率低下。

  刘彦斌同时认为,由于目前我国高企,加息预期仍然较强,客户通过理财产品质押融资的成本将会相应增加,目前央行规定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是7.47%,如果年内再加息2次,每次仍然加0.27个百分点,那么,将使银行贷款利率达到8%以上。“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理财产品都不宜搞质押融资,如保本型理财产品,由于收益稳定,银行打折幅度可以低一些,客户急需资金时不妨将此作为质押物品融资。”刘彦斌认为。

  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私人业务部副总经理赵晓军也表示,用理财产品质押融资是否可行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根据具体的理财品种而定。因为理财产品的包括范围是很宽泛的,包括国债、基金、人民币理财、外汇理财、QDII产品等,而且同样是基金的理财产品,也要看是股票型的,还是股债混合型的,还是与股票无关的货币型基金。其中,国债、货币型基金可以质押融资,但股票型基金、QDII等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的理财产品就不太适合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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