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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条件放宽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5日 04:0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贷款人范围扩大;贷款利率可获优惠;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条件放宽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本报讯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从多个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 新办法是结合近几年金融机构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中的实践经验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基础上进行修订而来。《办法》共十八条内容,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定位、借贷主体资格,规范了贷款期限、利率管理,严格贷款资金管理要求。《办法》从多个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 《办法》扩大了贷款人范围。与《暂行规定》相比,《办法》中规定的贷款人范围更广,除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外,还增加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此同时,《办法》还放宽了贷款申请条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低于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得低于35%的规定。 在利率优惠政策方面,原来的《暂行规定》要求贷款利率按央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新《办法》中则明确提出了“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过10%”的规定。 对于原来《暂行规定》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办法》明确贷款期限原则上为3年,但考虑到个别城市可能成片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开发时间较长的情况,做了特殊规定,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另外《办法》还强化了资金管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为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办法》明确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 央行和银监会有关人士介绍说,对1999年颁布的《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就是两部委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加大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修订后的《暂行规定》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在利率、期限、项目资本金方面做出特殊规定,以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支持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进一步发挥金融机构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的作用。 央行要求各银行要根据规定要求,抓紧制定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于通知发布30日内向央行、银监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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