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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后投保算超龄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 07:15 上海金融报

  问:近日,有营销员向蔡老伯推销分红险,投保单上写着投保年龄为18至60周岁,蔡老伯是1947年5月生的,似乎已经过了60周岁,但他还是顺利通过了核保,签订了保险合同。那么,投保年龄到底是怎么计算的呢?

  上海读者夏霖答:笔者就此咨询有关保险公司。据介绍,在保险条款中,关于“岁”的释义为“以法定证件登记的生日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也就是说,蔡老伯未满61周岁之前,都算作60岁,应该在投保年龄范围内。

  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决定费率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决定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之一。保险合同中所说的年龄都是指周岁,投保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慎重,按照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上的日期计算。

  如果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则要承担相应责任。《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成立起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费。

  如果投保超过两年,即便不符合年龄限制,保险公司也不能解除合同。这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若不设立期限,保险公司可能会在签订合同时故意放松,而在出险时解除合同,这对被保险人并不公平。

  对于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但年龄告知不真实,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实际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若由于年龄申报不真实而多付保费,保险公司应该将多收的保费退还。

  不过,只有年龄的不如实告知可以通过缴费或者比例赔付等方式解决,其他不如实告知,如疾病史等,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如果是因过失未如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退还保费。

  《解放日报》郑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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