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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富豪世袭有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 14:51 卓越理财
近日,金融中心马恩岛的投资机构与其中国伙伴,在上海举办了一场以“离岸金融与财富管理的新机遇”为主题的投资研讨会。会上传递的很多信号,对中国市场都颇有借鉴价值。 文/刘有辉 海外的富豪,如何将自己的财产,秘密的传给自己的子孙后代而不受到监管因素的影响呢?答案就是通过私人基金。 私人基金不是私募基金,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基金。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那么,何为私人基金呢? 何为私人基金?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在“离岸金融与财富管理的新机遇”这场研讨会上采访了离岸金融专业人士刘有辉先生。 据透露,在中世纪,教会的财富来自捐献,捐献一旦确认,财产所有权就需要马上和捐献人分离,同时,教会会成立一个监管的委员会以保证财富按照一定的方式增值和让特定群体受益,这是最早的私人基金的雏形。 私人基金,是指一个人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创立人)正式签署“基金章程”,且各方均同意交纳资金,为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的利益而将资金交由“基金委员会”管理,而成立的基金。其中“基金委员会”可以或不必在受“保护人”监管程序下创立。 设立私人基金,一般为保障创立者亲属的财产传承而设立,同时还可以为财产继承人做到天衣无缝的保密效果。私人基金资产可以通过转让或捐赠形式取得,还可以通过遗嘱委托一个人在生前或死后设立。 私人基金是专为保护财产而设的,因此它具有高度的保密性,不会发生任何诉讼或其他威胁。它也是会计师、律师行和信托公司进行财富管理的另一选择。私人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其资产是独立于基金创立人个人财产,它不会被扣押、承担连带责任、受诉讼牵连或被保全查封。 在债权债务中,债权人主张债权必须在该财产赠与或转让至基金的当日起三年内才有效。基金创立人的继承人无权撤消财产转为基金之行为。基金创立人或受益人住所地的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条文不能对抗基金,也不能影响其有效性或妨碍其可获得的利益,只要提供基金章程。 但是基金创立人不能享有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归基金享有。但基金创立人可以作为一个监管人对财产享有完全的控制权。基金创立人可以是个委托代理人,或第三人,就象一个法人实体的拥有者,第三人可以是任何为当事人利益而创设基金的人。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管理委员成员按基金章程和契约管理的,私人基金设立人对其资产的管理享有最高决定权,管理委员会按其指示操作。但是最高决定权是可以转移的。私人基金创立人一般也是监管者,这是为了保持其在基金财产管理方面的最高权力。他可以通过修改基金章程上监管者的名字而将此最高权利转移给别人。新的保护者必须买单,就象转移一个公司的股份一样。它意味着基金的所有权也同时转移了。管理私人基金和管理一家公司的方式一样。 私人基金的种类及构成 私人基金的种类只有两种,一种是可撤消基金章程和契约的私人基金,另一种是不可撤消基金章程和契约的私人基金。 这里所说的章程是一种公示的文件,登刊法律要求提供的基本信息,而契约则是指未经登记的、需要保密的、私人约定的文件,如受益人姓名以及他们对基金财产的权利的信息等等。 在可撤消章程和契约的基金中,设立人享有签署基金章程和契约的权力;任命、添加或更换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权力;通知监管人和受益人的权力。 在不可撤消章程和契约的基金中,设立人没有任何权力,除了创立该基金。委员会成员要在监管人授权下才可以添加或更改受益人;委员会成员可以签署章程和契约。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不少于三个任何性别、国籍的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实体组成。一般而言,它享有完全的管理权力(须有监管人的授权,如果是指定的委员的话),这些权力和权利包括: 执行基金章程并修正它;任命和更换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指定和更换受益人;分配、运作、处置基金财产;签署契约并修正它,如果是不可撤消的契约。 而监管人(通过指示给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添加和更换受益人;授权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要求获得基金账务信息;监管基金管理委员会;监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基金的受益人,我们都知道基金的目的和宗旨在于使受益人获得基金收益和接收基金财产(按基金章程的规定履行)。它可以抵抗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错误行为,所谓错误即违反了基金契约的。值得注意的是受益人不是基金的拥有者或债权人。他不能因此主张权利,除非基金章程有规定准许,或根据基金契约或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巴拿马私人基金 在私人基金中,最值得一提的就是巴拿马私人基金了,因为正是巴拿马私人基金的出现,才使得私人基金开始在财产规划上占主导地位。 巴拿马私人基金,是私人基金的一种,它是一个法人实体,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订立、签署一个基金章程,并在巴拿马公共登记处登记,使之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基金。它通过基金创立人对其财产有目的的财产捐赠,达到创立人同财产分离的目的。 巴拿马私人基金的优点 在巴拿马基金的设立中,除了交纳150美元特许权税以外,不用付任何税收、估价、牌价或任何形式或名义的费用,且有以下情况的一概免税:财产在国外;不来自于巴拿马的;某些不需征税的类目(比如银行利息和资本收入)。巴拿马基金适用于巴拿马法,并由巴拿马法院管辖。 在现代家庭作资产支配、财富管理时,运用巴拿马基金合理避税,低成本的,合理的进行财产规划,避免了在实际财产管理操作过程中,一些不尽合法合理的事情产生,同时基金的权力控制在创立人的手中,你可以任意处分,配置你的权益。受益人的身份而且是保密的。如果再通过私人基金回国进行投资,其投资收益去向也是保密的。 目前设立私人基金的以家族企业为主,因为在家族企业里,家庭成员同时扮演着公司大股东的角色,怎样保证家族股东的权益,利益分配的合法化和私密性,以及分配过程中金融成本降低等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将这些法律金融要素打包到私人基金是最恰当不过了。 插排 巴拿马私人基金,是私人基金的一种,它是一个法人实体,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订立、签署一个基金章程,并在巴拿马公共登记处登记,使之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基金。 刘有辉,经济学学士,CIL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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