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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人的信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7日 01:35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李开周

  大约一百年前,在江苏省扬州市,晚清实业家郑观应出资创办了一家小额信贷机构,名叫“拯贫免利借钱局”。

  当时的中国并不缺乏小额信贷,以扬州为例,在拯贫免利借钱局成立以前,当地已经有了当铺,有了印局,有了兼营放款业务的钱庄。它们都经营小额信贷。只是,去当铺借贷需要动产作抵押,印局的利息高得惊人,钱庄则只贷款给富商。与上述三种信贷机构不同的是,拯贫免利借钱局不要抵押,也没有利息,并且只向穷人提供贷款。

  郑观应说:“凡贫民以小业为主,苦无资本者,果系勤俭安分,无吸烟游荡气习,局中访查的确,酌量借与资本,自数百文至数千文止,每借一千文,按日收回十文,五日一送,以百日为满。但将原本收回,不取分文利息。”(夏东元《郑观应集》下册,拯贫借钱局序)他为借钱局的客户划定了边界:勤俭安分、以小本经营为生的城市贫民。也为借钱局的贷款品种划定了边界:小额、短期、无抵押、分期等额偿还的无息贷款。

  如果让现代银行家来评判,他们会认为借钱局在经营上存在着巨大风险,因为其客户全是穷人,即使有还款的意愿,也未必有还款的能力。更何况借贷时无需抵押,倘若借贷者拒不还款,借钱局是很难追偿的——除非复制黑社会的那一套,才有可能让借贷人产生恐惧,但这又跟郑观应的初衷不合。

  或许银行家们低估了穷人的信用,也可能是郑观应的善举感动了每一个借贷者,从这家借钱局创办之日起,到它成立三周年,先后有2400户贫民获得贷款,其中除了两户因为借贷人病故而没有还款外,其余2398户都做到了按期偿还,偿还率高达99.92%。这个数字可以让全球任何一家商业银行羡慕不已。郑观应本人也对此表示惊讶,他感慨道:“足证贫民具有天良,可无借而不还之虞。”(同上)换言之,他认为穷人也有信用。

  若干年后,清朝灭亡,民国成立,国民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带有扶贫性质的低息小额信贷再一次印证了郑观应的看法。以江苏为例,该省农民银行1934年的统计表明,80%以上的合作社都能按期还款(李金铮《民国时期现代农村金融的运作方式——兼与传统高利贷比较》,《江海学刊》2002年第3期)。1937年12月,南京沦陷后,仍有大批贫民进城去还贷,却找不到收款人了(同上)。

  在小额信贷领域,孟加拉国尤努斯教授创办的格莱珉银行应该是最有影响力的。跟晚清实业家郑观应一样,尤努斯也以穷人为贷款对象,格莱珉银行的贷款偿还率也远远超出一般商业银行。尤努斯说:穷人是讲信用的。他的话与郑观应的感慨前后呼应,超越了国界和时代。

  然而,同样是穷人,同样是小额信贷,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农民接受了政府贴息的无抵押扶贫贷款,却普遍地拒不还贷,造成了大量的呆账坏账,破坏了农村的信用环境。

  我们可以找到许多可能成立的解释,譬如说,中国农民的流动性超过孟加拉农民,道德水准却不如他们。再譬如说,现代中国缺乏以前那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环境,故此今天的农民没有晚清和民国的农民讲信用,今天的借贷人不如晚清和民国的借贷人讲信用。

  但这些都不是根本。我想即便在晚清,即便在孟加拉,郑观应和尤努斯等人也对穷人的信用抱有怀疑,要不然,他们就不会要求借贷人提供担保。有必要补充一点,拯贫免利借钱局要求借贷人必须有本地居民的担保,格莱珉银行则严格遵循了尤努斯提出的“联保模式”,也就是让借贷人互相担保。所有制度都来源于不信任,担保制度折射了金融机构对借贷人的不信任。

  其实一个人是否讲信用,跟他是否贫穷没有必然联系,很多具备还款能力的人并不具备还款意愿,具备还款意愿的人也未必总是能够偿还贷款。另外,一个人现在讲信用,不能决定他将来讲信用,他对这家银行讲信用,不能决定他对所有银行都讲信用。无论穷人还是富人,其信用都是动态的,都是可变的,都会像下棋一样,不停地与环境相博弈。郑观应和尤努斯要求借贷人提供担保,就是要增加借贷人不讲信用的道德风险和社会压力,用博弈的方式逼着他们尽可能地讲信用。所以“穷人也有信用”这句话的真实含义,应该是指“穷人在一定条件下会讲信用”。这并不是贬低穷人,换成富人一样成立。

  2000年以来,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借鉴了格莱珉银行的联保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联保贷款。但迄今为止,放贷效果并不理想,骗贷、不能如期偿还和故意拖延还款的问题不仅存在,而且屡见不鲜。这说明在中国农村,联保模式或许是让借贷人讲信用的必要条件,但绝对不是充分条件。所谓充分条件只有两条:借贷人有还款意愿,也有还款能力。

  借贷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就信用社而言,甚至不必通过复杂的数学模型来计算,仅靠信贷员熟门熟路的了解就足以得出简单而有效的判定。还款意愿则不仅要受个人道德和公共舆论的影响,还取决于信用社的服务水平,信贷服务越差,潜规则越多,借贷人支付的成本也就越高,拿到贷款后按期偿还的意愿也越差。现实的问题是,信贷员未必愿意做出真实可靠地信用判断,在更多的地方,信用社服务水平之差也是有目共睹的。这背后的原因很简单:信用社的产权仍然不明晰,权责仍然不明确,在广大的农村金融市场,它又是唯一合法的垄断经营者,这就决定了信用腐败的大量滋生和信贷服务的普遍低效。既然信用社有腐败,既然信贷服务不如人意,借贷人的信用也就摇摇欲坠了。

  郑观应和尤努斯应该庆幸,在他们的时空里,还没有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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