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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放开理财产品监管尺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5日 02:3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俞靓 北京报道

  日前,银监会发出通知,对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管理规定作出调整,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意味着监管层对个人理财业务放开监管尺度的同时,亦加强风险监控和预防,有利于理财产品健康发展。

  风险控制仍为重点

  根据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对银行发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银监会这次将“申请批准”改为“报告制”,并将原来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最迟在发售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改为应在发售产品后5日内报送。银监会有关人士解释,此次对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管理规定作出调整,进一步开放了监管尺度。

  规定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重大收益波动、异常风险事件、重大产品赎回、意外提前终止和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各商业银行应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同时,根据新的政策,

理财产品存续期结束后,各商业银行应对产品收益实现情况、发生的风险和处置情况,以及客户满意度等作出评价,并将产品评价报告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认为,我国投资者理财意识逐渐苏醒,个人理财产品市场显示出惊人的发展潜力。不过,商业银行在推销产品时更多是强调收益,或者“预期”收益,而往往不顾产品风险等应有的信息披露。有的产品说明书只在格式合同的末尾,以非常不明显的字体做一小行风险提示。这样的做法导致投资者和银行之间的纠纷。银监会这次作出要求,应该主要出于风险防范的角度。

  QDII投资美国措施即将出台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的成熟,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渐放开尺度是监管趋势。这位负责人表示,早在2005年,银行利用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之风盛行,银监会因此规定各家银行

人民币理财产品不得承诺收益,关于客户资产银行必须引入独立账户和第三方托管制度。但从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来看,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基本产品种类之一。就我国金融发展而言,允许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保证收益类产品,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产品结构,因此在“变相高息揽储之风”改变之后,银监会取消此规定,亦体现监管须符合个人理财业务和市场的发展趋势。

  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负责人李伏安表示,银监会将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管理的实际需要,调整理财产品的相关制度。比如,老百姓目前投资选择还不多,理财产品方面就应努力扩大投资范围,在提供多种投资品的同时,让国内投资者有更多分散风险的机会、更强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投资和运作的渠道。境外代客理财产品(QDII)投资到美国市场的具体措施将很快出台。

  “银监会今后将适时出台必要的配套政策和规章,加强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活动的指导,完善相关风险管理与监管体系,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健康稳步发展。”李伏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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