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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提前权勿滥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 17:52 南方都市报
银行一般会设计惩罚性条款,提前赎回或终止要慎重考虑和计算 张女士最近才发现,她购买的理财产品中,有一些设有提前赎回权,有一些有提前终止权。她想问,这两个权利都有什么用处,何时行使比较好? 据理财师介绍,理财产品说明书上提到的“提前终止权”,客户一定要看清这个权利是赋予谁的:是银行还是个人投资者,或者双方都有。如果只是银行有这个权利的话,那么投资者就不能行使,而银行单方行使时,投资者也无法拒绝。从目前来看,银行使用提前终止权的产品,基本上产品收益都不太理想,银行为了防止收益继续下滑,才不得不启动。 “提前赎回权”,一般都是指客户拥有的权利。当理财产品收益提前达到预期时,一些保守型客户想锁定收益,因此提前赎回。除了锁定收益这个功能外,如果客户急需用钱,也可以使用这两种权利。不过理财师表示,一般与利率挂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不设提前赎回权。由于银行并不太希望客户使用这两个权利,因此在产品销售时会事先标明。对提前终止投资的行为设计一定的“惩罚”性条款。如收取提前赎回费、一些保本理财产品不对资金进行保本等。所以想提前赎回时,要先计算一下成本,避免因提前赎回对投资造成损失。 本报记者 伊晓霞 实习生 孙蕴佳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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