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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首先要读懂合约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1日 17:24  卓越理财

  文/徐中孟 雷艳坤

  二○○六年以来,股票市场的大幅增长带动基金市场也高唱盈利的“凯歌”,在身边“老基民”一个个一夜暴富的故事的感染下、在基金公司各种高收益低风险的宣传下,老百姓似乎一夜之间完成了从对基金陌生、懵懂到舍身入市的过程,许多老股民均认为基金相对于股票、外汇、期权等投资方式,有着低风险、效益更好的两大优点。然而,当您购买基金的时候,您有想过,您真的了解基金吗?您明白您与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吗?本文不欲对基金与股票之间,在投资风险、收益比例上进行分析及判断,而仅欲提示一些购买基金应注意的基本问题,希望可以增加您对基金的了解程度,为自己的权利及义务作充分的保障。

  真正了解《基金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内容

  在基金公司或代销机构提供的基金开户申请书或基金交易委托书中,大多在格式条款中设置如下或类似内容:“ 本人接受《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法律条款,自愿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愿意享受其收益、承担其风险”。那么,您在客户签章处签署您的名字认可知晓其内容时,是否真的了解众多基金档中所表述的意思?此外,如果您通过各种渠道、确实阅读了有关基金文件后,您是否注意到在某份基金文件中可能还存在如下表述:“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幷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鉴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那就是说,按照此一条款规定,即使您没有真正在基金合同上签章,但只要您购买了该基金、或通过其他渠道成为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您就等于是认可了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幷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

  了解“T+n日”的含义

  作为初次接触基金的“基民”,您是否真的了解基金合同中所定义的“T日”“T+n日”的含义。这可能涉及两个问题:1、基金的申购、赎回与交易的确认和查询。所谓T日,那就是指您正式购买基金,并把购买信息录入系统的当天。举例说明,如果某份基金文件中规定:“基金管理人保证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注册登记人应在T日后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站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幷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幷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那么,它所表达的含义是:如果您当日收市前(每个工作日下午三点)所购买的基金,基金公司只能在第二天才能予以确认该交易是否有效,无论该申请是否被接受,您只能在购买后的第三天才能查询到该申请的情况。如果您是在当天收市以后才购买的基金(如网上银行等管道),则天数都将被再顺延一天。

  2、基金价格的计算与公布:一般来讲,基金的净值需要在当天收市之后才能计算出来,幷在第二个工作日公布。也就是说,如果您欲购买基金,则您所能查询到的基金净值只能是前一工作日的基金净值,如果您在收市前成功地递交了申购书幷输入系统,则您实际购买基金的当日净值可在第二天查询到,从而最终确定您所购买的基金份额。如果您未能成功地在收市前录入该笔交易,则您购买基金的价格同第二天收市前购买的基金净值相同,幷只能在申购书递交之后的第三天才能知悉。因此,如果您不能很好的了解这两个词语的含义,您无法知晓自己购买基金的时间、买进时的基金净值、交易确认的时间,交易可查询的时间,幷最终准确计算出您的收益。

  卖出的情况亦如此。

  只有自己为风险买单

  您是否切实了解到只有基金持有人——您本人才承担所有基金的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的银行或证券公司、代为开户或按照要求对帐户交易进行操作的证券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通过阅读基金档您会发现,“基金管理人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基金代销人——无论是银行还是证券公司,都负有代销义务——如即使递交交易书、划付资金或提供查询服务等,幷不对基金的本金及收益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您会发现,如果您因为相信基金公司资产的丰富、托管人实力的雄厚、或对代销银行的信任等原因而购买基金,幷指望它们能够对您承担保本保收益的责任(除非其在书面文件中以文字形式认可其有保证责任),那结果却可能是会令你失望。

  有鉴于此,建议您在签字确认有关风险提示条款和有关内容之前,明确意识到基金的风险切实了解基金的风险。

  (作者:徐中孟,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 著有《大陆合同法规》等书,manchui@gmail.com

  雷艳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金融法律从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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