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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险千万记得及时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8日 14:19 新闻晚报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

  买房过后不久,王先生(贷款人)死亡,遗留下的房屋贷款余额十几万,周围亲戚同情生者生活陷于困境,于是七拼八凑,及时帮助还清了房屋贷款,而且房产证等王太太也都拿到手了。可是回头发现王先生在当初办理房屋按揭贷款的同时购买了一份房贷险。这下倒是难题来了,本来这笔贷款的剩余款项,按照房贷险规定,由于贷款人死亡,贷款余额是可以由保险公司来归还的,可是在发现有这么一份保险时,银行贷款已经提前归还了。现在还可以拿到保险公司的赔款吗?

  要保险公司承担房贷借款余额的还款责任,第一个条件是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或伤残;第二个条件是连续三个月未支付房款。相对的,问题中的王先生是否是由于意外死亡?因病死亡按照他们所签的《个人住房综合保险条款》规定也要理赔吗?特别是现在房贷已经还清,再要去索赔,就我的判断,保险公司是难以接受的。

  由于现在索赔缺乏合同的依据,因此,除了协商之外,虽然起诉仍然被会受理,但实际上并不是一个合适的有胜算的程序。因为我们应该清楚,就是合乎保险合同规定的一些索赔,也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何况现在发生的情况与房贷险设定的条件不符,自然更为麻烦。不信,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2004年5月,吴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当年12月,刚刚搬完家的吴先生和妻子一同来到新房查看门锁。当时,该楼走廊没有通电,楼梯间光线昏暗。当吴先生行走至6楼和7楼之间的缓步台时,撞到障碍物,随即倒地不起。后抢救无效并得到猝死证明。

  丈夫突然去世,留下长达19年、近20万元的房贷需要妻子还。此时,吴太太想起丈夫生前曾与保险公司签过一份《个人住房综合保险条款》的协议。原来,吴先生在贷款买完房后,又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住房综合保险条款》,交了2000余元的保险费。

  吴太太即按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吴先生不是意外事故导致死亡,而是本身的心脏病导致死亡为由,拒绝理赔。

  在庭审时,吴太太拿出了死亡鉴定结论,即“猝死”,而非保险公司所称的心脏病突发,吴先生应属意外死亡,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最后,法院认为,吴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并于今年四月判定保险公司给付贷款本息共计19.9万元。吴太太的索赔案件,简单明了尚且纠缠了三年之久,而王太太的事情已经时过境迁,当初没有及时起诉,已经错失良机,现在要提出争议,只怕徒增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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