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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 05:30 中国证券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可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这一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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