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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股民误入黑嘴陷阱 4万咨询费买来15万亏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 10:5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编者的话:“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去年以来节节攀高的牛市行情,使部分投资者只盯住丰厚的回报,而忽视了场内场外的各色陷阱。股市的持续火爆也带动了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发展,但行业内难免会有鱼龙混杂的现象,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的投资者往往容易落入陷阱。章女士4万元咨询费买来15万亏损的真实遭遇,无疑给投资者上了一堂风险课。

  □本报记者 牟敦国 实习生 徐锐

  -读者来信

  高买低卖15万打水漂

  日前,无锡章女士写信给本报,讲述了她去年年初收看四川电视台的汪梦飞的荐股节目后,先后投入4万多元的咨询费,历时七个月损失15万的遭遇。现在,汪梦飞却搞“人间蒸发”,令章女士无法找到。章女士无奈之下,求助本报,希望能够继续找到汪梦飞,讨回咨询费和炒股损失。在章女士来信提供的材料中,包括电汇单和上海主升浪文化传播公司的回执。材料表明,该公司以“专家带其操作”的名义共分四次向章女士索要了44600元的购刊咨询费,虽事后退回4896元的费用,但此时章女士也已交了近4万元的“入会费”。在章女士签下会员申请书后,便成为了上海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汪梦飞分析师的炒股团队的会员。

  从2006年5月16日起,在章女士办理“银证通”交由汪梦飞帮其操作后的七个月时间里,章女士的近20万元资金便亏去了15万多元,到2006年12月19日,章女士的账户里只剩下了4万多元。从章女士的交易明细可以看到,其买卖的“G江铜”“江苏吴中”股票和“机场JTP1”权证存在明显的高买低卖现象,这几只个股的操作直接导致了章女士资金的“下跌三级跳”。

  -专家意见

  

维权需要证监公安部门介入

  就此案例,记者采访了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的陈少兰律师。陈律师指出,对该案的不法行为应从公司及个人的行为两方面进行分析。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上海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会员制咨询服务,有多处违反了证监会颁布的《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严禁条例。如果章女士事前能够对这一《规定》有一定了解,进而提高警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财产的损失。陈律师还表示,章女士最大的疏忽,则是未对其所要加入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机构作必要的了解。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30日公布的暂缓通过14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上海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赫然在列。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对于暂缓通过的咨询机构,整改期间停止新增原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从章女士的遭遇中可以看到,该公司在2006年仍然在开展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严重违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从章女士的来信中可以看出,章女士所亏损的15万元属于汪梦飞的个人操作行为。章女士很可能误解了“汪梦飞团队”和“汪梦飞”的区别,以致将钱款存入汪梦飞所指定账户,让其操作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对于章女士的遭遇,陈律师建议她也可以就此事来向上海证监局等有关部门汇报上海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违规情况;对于汪梦飞个人,则建议她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反映汪梦飞涉嫌诈骗的事实。

  -记者调查

  《点金周刊》背后有玄机

  收到章女士的来信后,记者对其信中提及的公司展开了调查。原来,章女士4万元订购的周刊名为《点金周刊》,原本是一家学术机构主办的刊物,在2006年以后由上海主升浪文化传播公司承包对外发行。而当记者登录到点金周刊的网站时,发现竟是上海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网站。那么,上海主升浪文化传播公司与上海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有什么联系呢?

  记者拨通了章女士提供的汪梦飞及其助手等人的电话及手机,但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据报道,上海主升浪文化传播公司先承包了《点金周刊》的代理权,随后通过在电视媒体上进行宣传,以赠送资料分析个股为诱饵,吸引股民打进热线电话,然后由公司业务人员以各种方式动员订阅《点金周刊》。待股民成为天力投资的会员后,汪梦飞等人再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来操作,以此间接达到获利目的。

  -链接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严禁会员制机构及人员在开展会员制业务时有下列行为:(一) 通过参与卫星电视等公共媒体栏目,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二)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三)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四)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五)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六)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七)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八)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九)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推荐;(十)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十一)通过未报备的电话、邮箱、传真、短信平台及网址提供咨询服务;(十二)通过未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向客户收取、存放咨询服务收入;(十三)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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