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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严管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 02:43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李松涛 4月15日起,所有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账户上将不再有客户的资金,取而代之的将是在银行设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至此,延续了多年的二手房交易方式终于发生重要改变,买房人的资金安全将得到比以往更安全的监管。 今天,北京市建委发布这一消息,颁布了《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委副主任苗乐如介绍,北京市虽未发生二手房交易资金被挪用的恶性事件,但仍有房地产中介机构操作不规范,二手房交易中存在相当资金风险。“出台这个暂行规定就是要防范存量房交易中存在的资金风险。” 在这个暂行规定中,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通过商业银行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来划转双方交易资金,而不能像过去一样将买房者的资金存入自己的账户。而且,专用账户上的资金不能提现,只能用于交易资金划转。 “以前是中介机构自己监管交易资金,今后不会了。”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育松说。过去,由于资金监管不到位,很多中介机构才能在买房者的资金上大做文章,挪用这部分资金用于投资、融资等非正当的业务上。 近两年,全国出现了几起中介公司“卷款逃跑”的恶性事件。如2005年安徽出现的合肥“桃园事件”、2006年的天津“汇众事件”,这些事件均是因为中介公司擅自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用作它途,而一旦市场发生变化,使得他们的资金不能顺利回笼,出现了资金链的断裂,从而引发了“卷款逃跑”事件的发生。 北京市建委提供的数据显示,2006年北京市住宅存量房买卖成交7.4万套,成交金额约300亿元人民币。 “随着这些年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加,中介机构能够挪用的资金量也大量增加。天津汇众事件发生后,经过拍卖清理,仍有四五千万的房款无法弥补。”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景晖说。 2006年10月31日,建设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共同发布《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这份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则明确作出规定:不得谋取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作出了第一步的规范。 2006年12月,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中介机构在从事二手房交易时设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除了要求设立专用账户交易资金外,北京市建委今天出台的暂行规定还对设立专用账户的中介机构和保证机构的资格做出了明确要求:熟悉房屋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其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缴纳100万元保证金。 据了解,截至2006年底,经北京市建委批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共有2675家,其中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仅占31%。 这就意味着,今后,注册资金少的中介机构从事二手房业务将多了一道障碍:必须有资格设立专用账户,否则不能直接从事二手房交易。 “这对于一些经济实力不济的不良中介公司无疑是当头一棒,加速了淘汰不良中介的步伐。”中原地产相关负责人说。但北京市某商业银行的相关负责人却认为这个门槛作用有限,“小的中介公司可以通过注资的方式将注册资金增加到100万元以上,100万元并不是一个大数目”。该负责人认为,小中介公司会想出很多应对之策。 除了认为该暂行规定会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的安全外,记者采访到的几家中介公司也不约而同地认为,这个政策的出台还将有利于房价的稳定。“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之后,对于抑制房产的投机行为以及规范市场操作行为会起到一个相对明显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剔除由于市场不规范导致房价非正常上涨的空间,从而有助于房价的相对平稳。”本报北京3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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