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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手房交易资金强制设立专控账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 01:02 北京商报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有房地产经纪公司出现挪用购房款的现象,今后这种现象将不会再发生。北京市建委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昨天联合转发了《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颁布的《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显示,自4月15日起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以下简称“保证机构”)须通过商业银行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双方交易资金。

  《规定》要求,“保证机构”设立“专用账户”须经过市建委备案及银行的严格审查,“保证机构”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市场信誉。设立的条件共有四项:熟悉房屋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其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记录;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缴纳100万元保证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地产经纪企业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业务时,须通过“保证机构”划转交易资金。

  据了解,近两年存量房交易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仅2006年北京市住宅存量房买卖共成交7.4万套,成交总面积为558.27万平方米,成交总金额约30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经纪行业数量也随之增加。截至2006年底,经市建委批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达到2675家,其中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占31%。

  中国人民银行方面相关负责人表示,周转期间内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全部归个人所有。划转账的资金费用按照以往标准不变。

  《规定》将于4月15日起实施。

 杜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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