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注意还期 超过时限诉讼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 11:03 新华网

  新华网南昌3月7日电(记者 吴华国) 江西省崇仁县相山镇农民黄某曾向陈某个人借款5000元,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前。借款到期后,黄某外出打工,陈某多次追讨未果,直到今年1月10日陈某将黄某告上法庭。但令陈某始料不及的是,崇仁县法院认定其起诉时效已过,日前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陈某好心借出去的钱眼睁睁地化为乌有。

  崇仁县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陈某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内向黄某主张权利。陈某在本案中对诉讼时效负有举证责任,但他未能举证证明是在诉讼期限内向被告主张权利,或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事由,所以最终败诉。

  朋友之间相互接济、友好借贷是常有的事情。但通过本案,法院认为有两个相关的法律问题应引起重视,否则就可能酿成“好人没好报”的不良结局。

  一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条款。原告陈某起诉黄某,要求归还其借款。陈某就应从黄某的借款事实、诉讼时效两个方面进行举证,如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全,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二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超过诉讼时效而起诉的,其合法权益不受保护。黄某还款的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之前,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05年12月31日后便超过了诉讼时效。而黄某外出打工,并不能成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陈某完全可以在期限内通过启动诉讼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陈某没有及时采取这样的措施,因此只能自己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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