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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难解争议 央行准备最新报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4日 11:59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何谦 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与中国银监会正在加紧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最新报告,着手上报国务院;与此同时,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制定的《存款保险条例》,也已进入了最后的草拟阶段。 2007年1月19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已作为提高金融监管能力,保障金融稳定和安全的七项重要工作之一被提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机构。 然而,建立存款保险需要的巨额资金、存款保险机构的性质和功能方面的争议,仍成为阻碍该制度迅速推进的核心问题。 存款保险机构的功能 据银监会有关人士介绍,早在2006年2月,央行已与银监会合作,向国务院上报了一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报告,但因当时有关部门认为时机还未成熟,而被要求继续完善报告。 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央行上交的有关农村金融服务的报告中,再次专列章节提到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但参会的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士,对这一内容仍给出了“时机尚未成熟,仍需继续调研”的建议。 银监会有关人士说,依据中国目前银行的经营状况,设立存款保险需要国家有关机构掏出上万亿的资金,这将是一项很大的支出;同时有关的法律规章还未建立,准备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的功能更是各方存在异议的焦点。 对于存款保险机构的功能,央行曾提出,中国存款保险机构应有三大功能:单一“付款箱”、组织清算和辅助监管。 所谓单一“付款箱”功能,指存款保险机构只负责事后“买单”。但是,随着近些年来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已不仅负责存款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运用和赔付,还负责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重组、甚至清算,以及对投保金融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功能。 “多种职能集于一身,有助于防范道德风险。在中国,如果存款保险机构只有单一‘付款箱’职能,就可能出现较大的道德风险。因为一些金融机构的经营者,有可能进行不良经营,然后再将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交给政府,由政府指定存款保险机构给存款人付款,这样就会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和代理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副部长魏加宁说。今年1月份,魏加宁所属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刚刚完成了一份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报告。 然而,在央行提出上述功能建议后,其中的辅助监管功能很快被提出异议,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由银监会负责。 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性 伴随着对存款保险机构功能认识的不统一,存款保险机构该由什么机构来负责,也成为争论的焦点。 魏加宁说:“为了使存款保险机构更好地发挥作用,防止出现代理问题,存款保险机构应当是相对独立的机构。如果存款保险机构成为央行的下属机构,则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如果其是财政部的下属机构,则会对财政的公共支出造成影响;如果隶属于银监会,由于银监会担心银行破产后的赔付,也可能使监管尺度放宽。” 为解决上述问题,日本在成立存款保险机构时,1/3的保费资金来自日本财政部,1/3来自日本央行,1/3则来自日本银行业协会,存款保险机构成立后,则由这三方人士组成理事会共同管理。 不过,经过反复磨合,目前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基本框架的共识已经确定,包括:明确规定存款保险限额;实行限额赔付原则;强制存款保险,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实行与各机构风险相联系的差别费率,促进金融机构公平竞争;投保机构按期缴纳保费累积基金等等。 魏加宁说,目前中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财政收入连年增加。银监会的建立,也使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银行不良资产的政策性大规模集中处置任务已接近尾声,应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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